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31批1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9件、阶段性办结10件,责令整改6家,立案侦查1宗,问责1人。第31批19件信访案件办理进展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明天出版的赤峰日报,或登录赤峰市人民政府官网“中央环保督察在内蒙古”专栏查询。
截至5月4日,全市已对第1—31批43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88件、阶段性办结273件、未办结73件,责令整改66家,立案处罚15家,罚款金额54.331万元,立案侦查16宗,问责1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1批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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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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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08 | 1.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的王某明、王某成、王某等3人,非法在红庙子村老哈河河道采砂卖砂。 2.王某成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老哈河河道。 3.刘某某占用村民个人林地约2.5亩,建牛场。 |
宁城县 | 生态,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的王某明、王某成、王某等3人,非法在红庙子村老哈河河道采砂卖砂”问题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河段位于老哈河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河道长度为1公里左右。经了解,根据《赤峰市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该河段自2017年10月31日所有采砂合同全部到期后,宁城县再未批准过新的采砂行为。投诉人反映的实际情况为2019年4月1日至2日,宁城县水利局对老哈河进行巡查,发现天义镇包古鲁村河段、红庙子村河段存在非法采砂迹象,且采砂量较大,河道破坏严重,现场没有发现采砂者。2019年4月8日,宁城县水利局将线索移交县公安局。2019年5月24日,经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王某成及其子王某,涉案金额1495953.18元,并依法将二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某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六个月,分别处以罚金10万元和5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王某明系王某成同族兄弟,没有非法采砂行为。 经现场查看并与该村委班子了解,宁城县从2019年开始对老哈河进行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已基本完成了河内沙坑平整疏浚工作,现该河段河道平整,未发现采砂痕迹。 2.关于“王某成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老哈河河道”问题部分属实。4月25日,专项调查组现场勘察时,该段河道内未发现生活垃圾,但河道管理范围内荒地上堆存了约60方牛粪。经查,倾倒者为王某成,王某成承认其违法事实。为消除牛粪堆积河道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天义镇对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倾倒垃圾行为,限期清除当前荒地内的牛粪,并平整占用的荒地,目前王某成正在整改中。 3.关于“刘某某占用村民个人林地约2.5亩,建牛场”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现有刘姓养牛户9户,其中刘某龙、刘某明等8户均在宅基地内养殖,面积较小,不存在破坏林地问题。另一户刘某文,2004年在红庙子村下洼建养牛小区一处,占地3.6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地类为设施农用地。但与《宁城县林地保护林业规划(2010-2020)》数据比对,该牛舍占用林地1.06亩,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用林地。由于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对该地块地类性质认定不一致,县政府将依法进行裁定,根据裁定结果再依法处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针对王某成堆存牛粪问题,4月25日宁城县天义镇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倾倒垃圾行为,限期清除。下一步,宁城县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巡河力度,加大巡河密度及频次,防止四乱问题发生。二是继续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形成常态化,杜绝非法采砂行为的发生。三是责成相关部门及镇乡街人民政府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林地监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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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240011 | 赤峰市红山区亚星国际公馆电梯噪声参考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噪声扰民问题没有解决。 | 红山区 | 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亚星国际公馆电梯噪声参考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问题不属实。经核实,4月5日红山区上报了《D2NM202204010031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其中电梯噪声参考标准为《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该文件于2009年9月30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0年3月1日实施,属于电梯技术领域权威标准。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红山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工作,专项调查组组织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院赤峰市分院、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专业检测机构对该小区电梯噪声、机房、井道和住宅室内振动、噪声等指标进行检测,相应标准也均参照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声学噪声环境的描述、测量与评价》(GB/T 3222.1-2006)、《关于空气噪声的测量及其对人影响的评价的标准指南》(GB/T 14259-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2013)以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_T7001-2009)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均有业主及业主代表(4月8日选定)全程监督,各项检测过程公开透明,符合实际情况。 2.关于“噪声扰民问题没有解决”问题属实。自接到D2NM202204010031(反映该小区9号楼三单元噪声问题)交办案件后,专项调查组第一时间组织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院赤峰市分院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管理单位对该小区9号楼三单元电梯机房、轿门、轿内噪声进行逐项检测,查明该电梯部分噪声监测结果超出《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专项调查组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降低电梯到站钟声和拆除轿厢内木板、塑料膜减少共振等一系列措施,并进行维保等可能去除产生噪声的因素。同时,红山区举一反三,对该小区业主进行走访,全面了解该小区涉及的9栋楼27部电梯噪声情况。 4月8日,专项调查组组织该小区业主推举了代表,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经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电梯安装公司、社区、物业公司、维保公司多次协商,明确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内噪声监测和电梯检测,并由业主代表在该小区27部电梯中选定了噪声最明显的8号楼1单元东侧电梯和4号楼三单元电梯作为检测对象。 4月11日,受疫情影响,赤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启动Ⅲ级预警,将红山区划为防范区,实施静态管理,电梯噪声监测等工作按要求暂停。 4月17日,恢复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后,在3位业主代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红山区市场监管局、红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中心、社区、建设单位、电梯公司、维保单位、物业单位等多方监督下,第三方检测机构启动了检测工作。 4月18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电梯噪音评估报告》,明确该小区8号楼1单元东侧电梯和4号楼3单元电梯开关门过程最大实测噪声均不符合《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 4月19日,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启动检测数据梳理分析工作。 4月23日,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初步制定了整改方案,确定了2条整改措施。当日,在业主代表、物业公司等多方监督下,建设单位和电梯安装公司按整改方案完成了该小区4号楼三单元电梯整改工作。电梯运行稳定后经维保公司再次监测,住宅室内噪声明显降低,但仍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规定标准。 4月27日中午,专项调查组组织业主代表6人进行专项座谈,通报了最新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举措,业主代表提出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每部电梯加装电梯专用静音器。目前,专项调查组已组织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单位等对业主诉求进行可行性和安全性论证,同步优化完善整改措施,待4号楼三单元电梯相关指标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后,立即对举报人反映的8号楼一单元电梯及该小区其余电梯进行整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保障居民日常出行的前提下,全力推进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进展和效果向该小区业主公开,确保居民满意。二是针对该小区建设由市级有关单位监管的实际,积极对接市级监管部门,进一步夯实市区两级工作合力,监督建设单位从快、从严、从实落实各项整改举措。三是举一反三,梯次推进,做好全区电梯安全检查及噪声监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杜绝噪音扰民,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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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21 |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县广德公镇盛世莲花矿业,将生产废水排到了矿区附近的山沟里。 | 翁牛特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盛世莲花矿业是位于广德公镇的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9万t/a(500t/d)铅锌矿石浮选项目和银铅锌矿30万吨/年采矿项目。其中,该公司铅锌矿石浮选项目位于六合庄村,浮选的产品为铅精粉和锌精粉,浮选过程浮选废水排入尾矿库(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澄清后通过回水系统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不存在废水外排情况,未发现尾矿库存在泄漏情形。浮选项目自2022年1月停产至今。该公司采矿项目位于长汉卜罗村,建有2眼地下矿井和1眼通风井,井下建设2个储水池,通过水泵房抽水供各段凿岩洒水使用。核查组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到了矿区附近山沟的情形。通过查阅监管记录,2019年2月28日,原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过该公司矿井涌水通过管道排放至采矿井西侧的河道内形成冰面,2019年3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拆除矿井涌水的排污口,并处以3万元罚款。2019年3月10日,该公司拆除矿井涌水的排污口,并对排水冰面进行了清理,将冰面水清理至尾矿库。2019年6月28日,罚款全部缴清。 2022年4月25日,专项调查组走访了企业周边15户村民,均表示未发现该企业将生产废水排放到矿区附近的山沟内情形。4月26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鑫合栢润检测公司对矿区周边地下水5个点位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除氟化物以外其他各项检测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因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氟化物,专项调研组研判检测点位氟化物超标与该地区自然地质环境有关。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已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将继续加大对翁牛特旗盛世莲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该公司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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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23 | 赤峰市敖汉旗喇嘛蒿村开宇热水供应厂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刺鼻,粉尘污染严重,且设备运行时噪声严重。 | 敖汉旗 | 大气,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喇嘛蒿村开宇热水供应厂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刺鼻”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喇嘛蒿村开宇热水供应厂”具体为敖汉开宇热水供应有限公司,位于敖汉旗惠州街道办喇嘛蒿村西下呼仁宝和村民组(不属于城市建成区),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建有约135平方米的锅炉车间1个,约60平方米煤棚1个,约36平方米的渣棚1个。该公司厂界东侧隔一条自然沟约30米处为粮食收购点,南侧为荒地,西侧紧邻一家肉牛养殖户,北侧隔国道305线约60米处为西下呼仁宝和村民组居民住宅。该公司是一家从事热水生产和供应的民营企业,承担敖汉旗新惠镇范围内大众浴池的热水供应保障工作,建于2015年,同年“环评”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公司现使用1台OMQS1900型1.4WM的常压热水炉生产热水,废气主要是热水炉燃煤过程产生的烟气。该公司采用双碱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对锅炉烟气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2022年4月25日,调查组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中,经调查走访周边7户居民,均表示未发现该公司烟气刺鼻问题。同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对该公司锅炉烟气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SO2、NOX、烟尘3项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 2.关于“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原料煤及锅炉灰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全部置放于棚内,但是厂区露天地面存在工人清运锅炉灰渣时遗撒的少量灰渣。2022年4月25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4个监测点位的TSP监测指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1.0mg/m³的标准限值要求。同日,专项调查组走访了周边7户居民,其中2户居民表示该公司有粉尘问题,其余5户居民表示没有感到明显粉尘。调查组研判,产生粉尘原因可能系遇大风天气造成。 3.关于“且设备运行时噪声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27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对该公司昼间生产时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4个监控点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走访周边7户居民,7户居民均表示未发觉该公司存在噪声问题,但不排除对敏感人群造成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令该公司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密闭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二是由惠州街道办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三是由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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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25 | 2009年至2020年,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金鑫矿业,无证越界开采,破坏台布呆村耕地林地共400多亩,至今未进行恢复。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与X2NM202204160028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反映问题内容基本一致。4月25日至28日,巴林右旗委政府再次成立专项调查组,责成政府分管副旗长组织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草局、巴彦塔拉苏木政府等召开信访案件研判会,再次深入现场实地踏查、了解情况,本次调查结果与4月18日调查结果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关于“2009年至2020年,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金鑫矿业,无证越界开采”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太布代嘎查昭胡图格小组,“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金鑫矿业”实际为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硅石矿(原为巴林右旗台布呆硅石矿)。经了解,该矿于2004年4月新立采矿权,经四次延续、变更,2010年7月变更为现名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面积1.0596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2021年5月,采矿权人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上报了采矿权延续申请,许可证至今未核发。该采矿权自首次设立以来,开采矿种一直为脉石英,未发生变更。2011年以来,该矿业公司除2017年至2020年6月开展过井巷工程建设外,该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5月,赤峰市公安局指定巴林左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2022年3月31日,巴林右旗纪委监委针对赤峰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无证越界开采、探矿权重叠等问题,已启动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立案审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关于“破坏台布呆村耕地林地共400多亩,至今未进行恢复”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该企业占地面积65.03亩,其中采矿用地7.12亩、灌木林地1.83亩、耕地34亩、其他草地0.8亩,河流水面21.28亩。经了解,2018年至2021年,因该企业完成征地后未履行土地报批手续,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已对该企业非法占地行为做出3次行政处罚,共涉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5.35亩(采矿用地7.12亩、灌木林地1.83亩、耕地15.6亩、其他草地0.8亩),没收地上建筑物1562.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1907.54平方米,共处罚款37365.42元。目前已缴纳罚款14166.62元,其他处罚由于涉及司法查封暂时无法执行。2022年4月18日,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尾矿库非法占用土地39.68亩(其中河流水面21.28亩、耕地18.4亩),目前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正在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快案件调查处理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巴林右旗将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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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28 | 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碾子沟村金昊矿业随意破坏林地,将废弃采坑填埋后只种几棵树,敷衍了事。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金昊矿业”为赤峰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道沟铜钼矿,位于当铺地满族乡碾子沟村。2009年4月17日,金昊矿业取得采矿权,矿区面积10844.25亩,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经过多次延续,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18日。该矿于2010年1月停产至今。目前,正在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续手续。经与林保数据库对比显示,矿区内有4695亩林地,其余为其他草地、采矿用地、村庄、旱地及裸地。经现场查看,未发现林地遭到破坏痕迹,林地苗木均长势良好。 经查,该矿只有1处采坑,是金昊矿业唯一开采地块,近年无开采痕迹。经测量,此地块共25亩,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其中18亩为采矿用地(采坑),其余7亩为林地(松山区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经现场查看,采坑尚未进行填埋(采坑属建设用地范畴,不需采用植树恢复,将在编制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后,一并恢复治理),周边地块现状植被为油松,长势良好。经调阅相关资料,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曾处理过2次反映该地块7亩林地遭到破坏的举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反映金昊矿业破坏林地2.25亩问题。2020年8月24日,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转办线索,对赤峰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坏林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因该公司需要申请采矿证延续,按相关要求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在此地块栽植了松树,面积2.25亩。但因气候干旱,松树长势不好,自然死亡,并非遭到破坏所致。2021年5月,该企业在此地块重新栽植了油松。2021年9月9日,因该公司无具体违法行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案撤销立案。经现场查看,目前该地块油松长势良好。 二是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林地问题。2020年7月,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碾子沟村金昊矿业有人非法采砂,破坏林地。经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郭某某(与金昊矿业无关),破坏土地2.886亩,经套合比对,涉案土地国土二调数据库中显示为其他草地、在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显示为林地。针对地类争议,松山区政府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了裁定,认定为林地,并转交松山区公安分局继续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经现场核查,涉案地块的采坑已被平整,并栽植了树木。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区公安分局加快案件办理,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行为。二是责成当铺地满族乡综合执法局加大巡查力度,严禁毁坏、破坏林地等行为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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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35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南桥查干沐沦河两个施工标段不按设计施工,假借河道治理的名义,盗采河沙数百万立方,督察组入驻期间临时退场,待督察组走后准备继续盗采行为。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踏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投诉人反映地点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南桥上游,为巴林右旗查干沐沦河防洪工程(大板南桥段)施工地点。据查,查干沐沦河防洪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赤峰市查干沐沦河防洪工程(巴林右旗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共分三个标段,第一标段已于2019年8月完工,大板南桥段正在施工的为第二、三标段,建设内容为查干沐沦河大板南桥上游左岸新建堤防2.933千米,新建穿堤盖板涵2座,总投资2262万元。施工单位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中第二标段中标单位为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第三标段中标单位为福建崇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两个标段开工建设,至2021年12月25日已完成了2.933千米堤防土方填筑工程。 针对“不按设计施工,假借河道治理的名义,盗采河沙数百万立方”问题。经调查组查阅档案资料,自治区水利厅批复中明确,“筑堤土料场位于查干沐沦河河道中,带状分布,土料岩性为级配不良砂”“填筑土方为河道就近取土,清基土方用于堤防背水坡腐殖土回填,剩余土料弃于河道取土场”,经监理人员证实,第二、三施工标段均按照设计批复进行施工,两个标段均没有河砂外运的情况,不存在盗采河砂行为。调查组通过测量现状堤线纵横断面与填筑前断面比对,开挖河床土方量为44.21万立方米,已用于堤防填筑用土量43.96万立方米、用于施工围堰土方0.25万立方米。为加强施工监管,旗水利局决定5月1日前在施工现场2个出入口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针对“督察组入驻期间临时退场,待督察组走后准备继续进行盗采行为”。经专项调查组核实,该工程堤防填筑完成后,剩余工程为浆砌石护脚砌筑及混凝土护坡,因冬季气温偏低,河流上冻,不能施工,工程于2021年12月25日暂停施工,并已于2022年4月20日正式复工。 |
不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水利局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按照设计方案对河道进行恢复治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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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43 | 赤峰市喀喇沁旗农电局对面鼎盛小区建设时,将建筑垃圾都堆积在了附近平房房前,不进行处理。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鼎盛小区位于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广场路13号,附近有平房区。现场查看发现,在鼎盛小区东侧栅栏外,临近平房区,确实堆有2堆不明来源的建筑垃圾。经估算,2堆建筑垃圾约30立方米。针对此问题,喀喇沁旗立即责成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进行清理。2022年4月26日,投诉人反映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规范处置,该小区及附近其他区域未发现建筑垃圾成堆现象。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建筑工地倾倒规范化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堆积。二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城区容貌整体提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是街道办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切实保障附近居民环境卫生。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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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47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福升商贸有限公司哈鲁山碎石矿,假借矿山恢复治理名义超范围开采,侵占破坏草原和林地共计20亩。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经了解,2013年9月10日,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哈鲁山安山岩碎石矿采矿权,矿区面积0.001平方公里,采矿权有效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生产规模0.5万立方米/年;后采矿权延续至2017年9月10日,采矿权人、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均未发生变化,采矿权到期后未延续,采矿权自行废止。2017年6月,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完成了2011年至2014年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并通过验收,治理面积18990.15平方米。2021年4月9日,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重新取得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哈鲁山安山岩碎石矿采矿权,矿区面积0.0409平方公里,采矿权有效期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9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2021年10月,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哈鲁山安山岩碎石矿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书》进行了环境监测和补植,并通过验收。 2022年4月26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并用开采边界坐标点与矿权范围图斑进行套合,核实该企业不存在超范围开采情况,但发现该企业存在在矿区范围之外(采矿证范围北侧)修建道路(土路)行为,占地面积21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通过比对《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该地块21亩在发生占地行为之时全部属于非林地。因该企业道路施工未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已于4月27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自然资源局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限期恢复治理。同时,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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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40048 | 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金家店村十组的1亩林地,被村民李某某用钩机破坏。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研判,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喀喇沁旗美林镇金家店村十组,现状为李某某所建牛圈。经测量,面积为175平方米(敞牛圈95平方米、砖混牛棚80平方米)。牛圈西侧为民宅,北侧和东侧土坎上有稀疏杨树、山杏,南侧为村庄内水泥路。经与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2019年度)比对,该地块地类为非林地;与2009年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比对,地类为村庄。 经调查,2014年,李某某向原美林镇国土所申请养殖用地备案,原美林镇国土所于2014年5月4日出具了《证明》,《证明》显示此地块地类为本组空闲地,不是林地。经现场核查,敞牛圈位置比其北侧和东侧土坎低约2米,牛圈外黄土边坡有钩机作业痕迹,系李某某于2017年建设敞牛圈时,用钩机修整边坡所留,经调查组研判,不存在违规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责成旗林草局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发现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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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02 | 2020年8月,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乌某某,承包村内6组旱田地北(5 4桥南)的31.4亩草地内开设砂石厂,非法开采砂石。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问题,与D2NM202204190026编号问题基本一致) 1.关于“2020年8月,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乌某某,承包村内6组旱田地北(54桥南)的31.4亩草地内开设砂石厂,非法开采砂石”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具体地点位于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临304省道上设立的乌兰吉达盖嘎查村标牌南500米左右。经专项调查组走访并研判,此件与2021年翁牛特旗纪委转交旗自然资源局办理的案件系同一个问题。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21年3月7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接到翁牛特旗纪委监委转办的信访案件,反映“现任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村支部书记乌某某在乌兰吉达盖嘎查挖石取土建采沙场”,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随即开展调查,先后走访了乌兰吉达盖嘎查牧民11名,其中有人反映2020年9月份左右,布某某和张某某曾在乌兰吉达盖嘎查附近盗采石英砂,也有部分村民在那里拉过石英砂,用于席秧苗、建棚圈等,但未发现乌某某盗采行为。布某某、张某某等盗采砂石情况如下: (1)布某某盗采石英砂案件。2021年4月19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对布某某盗采石英砂行为进行立案,经查,布某某共盗采石英砂1574.2立方米。2021年9月2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石英砂的违法行为;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19.4元;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布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期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2022年4月20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确限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将申请翁牛特旗法院强制执行。 (2)张某某盗采石英砂案件。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21年5月25日夜间,翁牛特旗公安局发现有车辆运输石英砂,涉嫌盗采,随即展开侦查。2021年6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林西县公安局异地办理此案。2021年7月20日,林西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办。经查,张某某在布某某破坏的基础上进行了盗采。2021年10月18日,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向林西县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12月25日,林西县法院以张某某非法采矿罪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收缴违法所得。 (3)关于村民自采自用问题。经走访村民和调取布某某盗采石英砂案卷和张某某盗采石英砂案卷,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共有7名本村村民在该地块采挖过少量的石英砂,其中:6户用于自家房屋建设和铺垫地基,1户用沙土培育水稻秧苗,均为村民自采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村民自采自用石英砂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31.4亩草地”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通过实地测量,盗采行为破坏地块面积为25.09亩(布某某和张某某非法采砂破坏的地块为同一地块),经调查走访本村村民,该地块为本村11户村民的田间地头荒地,不是草牧场。经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比对,有18.73亩为其他草地(未纳入草原管理),6.21亩为有林地(不在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数据库中),耕地0.15亩。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0日对布某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土地平整和恢复植被。目前土地已完成平整,正在准备恢复植被。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由海拉苏镇政府督促当事人尽快完成该地块恢复治理工作。二是由翁牛特旗法院、自然资源局负责,尽快将违法所得及罚款追缴到位。三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加强巡查巡护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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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13 | 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镇大塘土沟村有个隧道窑拆除后,大量的砖窑垃圾迟迟不清理。 | 宁城县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隧道窑”实际是宁城县三座店镇大塘砖厂。该砖厂始建于1988年,矿区面积93.75亩(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地类为采矿用地。该砖厂原建有24门砖瓦轮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已于2021年4月取缔拆除,并注销营业执照。2021年4月20日,该厂在原址注册宁城县池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4月30日,该公司年产8000万块折标烧结空心砖建设项目取得了项目备案告知书,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砖瓦轮窑及相关设施,建设隧道窑一座。目前,正在办理各项手续,尚未实施建设。 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砖厂将砖结构轮窑拆除后的建筑废料集中堆放于砖窑原址,全部为碎旧砖块,不会产生灰尘,对周边环境无影响。经询问公司法人王某,王某反映该公司准备新隧道窑建成后,将建筑废料粉碎用作空心砖原料,进行二次利用。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将对该企业进行持续监督,督促企业尽快将建筑废料予以再生利用。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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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14 | 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赵某等人,非法挖卖3、4组的集体荒山。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4月25日、4月26日,专项调查组在王爷府镇王爷府村的配合下进行了2次实地核查和走访群众,经研判,投诉人反映主要问题是修建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赤峰至茅荆坝(蒙冀界)段公路征用的王爷府村四组(平台子沟门)0.4亩山头地问题。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赵某”系原王爷府村书记。经调取相关档案,该高速公路于2011年6月1日,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赤峰至茅荆坝(蒙冀界)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了国有建设用地(投诉人反映地块在此范围)。2011年12月8日,经赤峰市政府批准,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将已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赤峰至茅荆坝(蒙冀界)段公路划拨给赤峰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赤峰至茅荆坝(蒙冀界)段公路喀喇沁旗王爷府段工程开始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将已批准使用的土地进行挖方、平整等路基处理工程,不存在外运、买卖土方行为,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的,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不存在非法挖卖荒山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信访化解力度和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违法行为抹杀在萌芽中。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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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42 | 1.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土龙岗村垃圾场二期项目占用破坏林地,填埋场挖土20万方,形成一个巨大的深坑。 2.填埋场南侧50米的巴林左旗殡仪馆,燃烧烟尘污染严重,填埋场味道浓烈恶臭。 |
巴林左旗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案件第一项内容“土龙岗村垃圾场二期项目破坏林地”与第六批编号X2NM202204160046案件反映内容基本一致。 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土龙岗村垃圾场二期项目占用破坏林地,填埋场挖土20万方,形成一个巨大的深坑”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和走访村民,投诉人反映的“林东镇土龙岗村垃圾场二期项目”实际为利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021年7月,旗政府召常务会议,鉴于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期已经启动闭库封场工作,垃圾处理采取“边封场、边运行”的方式进行,预计2022年9月底将彻底停用,且城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约150吨,决定启动实施二期项目,并由旗城管局负责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现已完成项目可研批复、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招投标、环评报告等工作,基本具备林地报批条件。受疫情影响,项目手续推进出现2个月的滞缓。施工企业在未完全办结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了场地平整,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157.7亩灌木林进行全部清理,属于未批先建。2022年4月26日,旗城管局委托巴林左旗宏泰测绘有限公司对垃圾场二期开挖土方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施工企业开挖场地土方量7215立方米,并非投诉人反映的“填埋场挖土20万方,形成一个巨大的深坑。”关于未批先建事宜,2022年4月13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施工企业负责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进行审理,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月21日,罚款已全部缴清;4月16日,巴林左旗纪委给予巴林左旗城管局局长韩某某诫勉问责,对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政务立案调查。 2.关于“填埋场南侧50米的巴林左旗殡仪馆,燃烧烟尘污染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巴林左旗殡仪馆”因2020年机构改革已更名为“巴林左旗殡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旗殡仪服务中心),位于林东镇土龙岗村东,在“利民垃圾填埋场”的东北侧,距离约2公里。经了解,旗殡仪服务中心始建于1975年,原址位于林东镇大新庄村东。2011年6月,旗政府召开办公会议,议定易地新建,拟选址于林东镇土龙岗村东,由旗民政局牵头做好殡仪馆迁址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1月,旗民政局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2年5月,殡仪馆迁址新建项目开工建设,总用地面积50亩,周围2.5公里内没有村民居住。2013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8月12日取得旗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巴林左旗殡仪馆迁址新建项目试生产的批复》。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及调阅相关资料,旗殡仪服务中心现有燃烧设备为祭祀园燃烧设备1处和遗体火化设备4台。其中祭祀园燃烧设备于2020年4月8日开始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环保型多燃衣物焚烧炉、智能生肖祭祀炉及智能生肖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同年11月竣工投用。环保型多燃衣物焚烧炉及智能生肖祭祀炉配有尾气净化处理设备,使焚烧能够达到无烟无飞灰效果。4台遗体火化设备于2013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未安装尾气除尘装置,且设备已出现陈旧老化,排放的烟尘肉眼可见,因此,殡仪服务中心燃烧烟尘存在污染。针对烟尘污染问题,专项调查组已责成旗殡仪服务中心更新改造火化设备,安装除尘装置,在改造完成前,合理安排火化时间,增加火化供氧量,促进充分燃烧,有效降低烟尘产生量。 3.关于“填埋场味道浓烈恶臭”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走访村干部和调阅相关案卷,全旗正在运行的垃圾填埋场仅有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利民垃圾厂一期,以下简称利民垃圾厂),经专项调查组研判,为投诉人反映的“填埋场”。该厂位于林东镇东6公里处,距土龙岗村东南2.6公里处,距离殡仪服务中心约2公里。2010年5月投入使用以来,利民垃圾厂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隔3天至7天对场区消杀除臭一次,但群众反映有异味。2021年9月,安装了预处理+两级DTRO+后处理渗滤液处理设备,解决异味问题。经调阅档案,2022年3月21日,利民垃圾厂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外4个点位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但夏季天气较热时,不排除对敏感人群造成一定影响。巴林左旗城管局已责成利民垃圾厂加大消杀除臭频次,填埋垃圾及时覆土,进一步解决异味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施工企业负责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4月13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下一步,巴林左旗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责成巴林左旗林草局成立工作专班,加快利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办理进度,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并于2022年9月对综合处理厂一期填埋区闭库封场进行覆土绿化。二是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殡仪馆火化设备更新改造方案,确保年内完成更新改造工作,有效防控污染物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阶段性办结 | 4月16日,巴林左旗纪委给予巴林左旗城管局局长韩学文诫勉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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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47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新地村周某,违法开山毁林,破坏生态,开采山石。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先锋乡新地村村南,占地753.9亩,地类为林地,全部为山杏防护林。经了解,2002年4月15日,该地块由新地村村委会发包给了本村村民曹某、高某,2016年1月1日,曹某、高某将其中的339.6亩林地转包给了王某(阿鲁科尔沁旗绍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17年4月3日,阿鲁科尔沁旗绍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凝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矿区范围0.1平方公里(在承包地块范围内)。2017年4月至11月,阿鲁科尔沁旗绍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承包地块中136.5亩林地进行采矿活动,造成原林地植被毁坏。投诉人反映的周某,原为王某的合伙人,后撤出为企业打工,负责具体销售业务,不参与采矿活动。 针对王某破坏林地问题,2017年11月,原旗森林公安局介入调查,2018年1月11日,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18年8月3日,侦查终结后移交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24日,旗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企业法人代表王某。2019年12月5日,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执行完毕。案件查处后,原旗森林公安局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之前恢复林地植被,由林业部门和先锋乡政府联合制定具体恢复植被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目前,该地块平缓地段已恢复植被,栽植了樟子松、白柠条、山杏、文冠果、榆树等,石质陡坡已经按等高线阶梯式削坡平整,并播种草籽,完成整治面积136.5亩,2019年10月21日,通过赤峰市自然资源局验收。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恢复治理成果,避免出现反弹情况。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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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54 | 赤峰市宁城县铁西街道五间房社区六组张某某二人,侵占蚂蚁山南郊变电站西侧林地十几亩,修建房屋。在前几年,他们又将六组东头至老磷肥厂西、南至南郊变电站北侧、北至老烟叶厂南约300亩耕地,租赁给他人用于经销农机和木材,造成耕地破坏。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铁西街道五间房社区六组张某某二人,侵占蚂蚁山南郊变电站西侧林地十几亩,修建房屋”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地点位于宁城县铁西街道五间房社区,经了解,2009年10月21日,本社区居民张某某与原天义镇五间房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南场子西大土坑9.51亩土地,用于农机具存放场地,承包期50年。承包合同中显示,承包人为张某某一人。 经调查组现场勘测,该地块四周已建院墙,总占地面积8.3亩,经与国土三调数据比对,地类为农村宅基地3.6亩、商业服务业用地3.6亩、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3亩、林地0.8亩,与《宁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比对,其中涉及林地1.8亩。张某某所占用的林地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属于违法占用林地。但因国土三调和林保规划对林地面积认定不一致,县政府将依法进行裁定,根据裁定结果再依法处理。 2.关于“在前几年,他们又将六组东头至老磷肥厂西、南至南郊变电站北侧、北至老烟叶厂南约300亩耕地,租赁给他人用于经销农机和木材,造成耕地破坏”问题不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位置位于宁城县城区南部,共计涉及5个地块,实测总面积为210.4亩,用途为木材市场、材料经销处、机械修理厂、农机销售处、建材市场、物流中心,均有合法用地手续。地类分别为城镇村道路用地1.3亩、城镇住宅用地1.2亩、工业用地1.8亩、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面积0.5亩、农村宅基地0.4亩、空闲地15.7亩、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43亩、物流仓储用地46.5亩。未发现涉及占用耕地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将加快推进地类裁定,并依法处置张某某违法占用林地问题,同时责成相关部门及镇乡街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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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64 | 赤峰市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关乃思格日嘎查四组河东山脚处的37.6亩公益林,被人砍伐。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现场勘查和走访群众,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幸福之路苏木关乃恩格日嘎查四组河东山脚处,面积为37.6亩。经与巴林右旗公益林数据比对,该地块未在公益林范围内。经了解,2002年,苏某某等4户从关乃恩格日嘎查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为72亩,同年在承包地块内栽植了杨树。2008年,因洪水冲毁林木34.4亩,剩余林木37.6亩。2018年,幸福之路苏木关乃恩格日嘎查四组部分群众认为,苏某某等4户与嘎查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属无效合同,阻拦4户继续经营林地,因此苏某某等4户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苏某某等4户与嘎查签订的合同有效,应由4户继续经营。2019年2月,苏某某等4户为该地块林木办理了林权证,面积为37.6亩、树种为杨树、林种为用材林。2019年5月,苏某某等4户依法办理了采伐证后,将该地块林木进行了采伐,且已经完成更新造林,并于2020年8月通过巴林右旗林草局更新验收。经现地核实,林木成活率达到80%(达到验收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办结。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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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66 | 1.2018年,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达林台嘎查285亩林地被开荒种地(位于万亩一支地二支地三支地南侧,东侧是敖包队,南侧是林地,西侧是海日金队)。 2.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益和诺尔中心小学南侧30米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无人管理。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2018年,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达林台嘎查285亩林地被开荒种地(位于万亩一支地二支地三支地南侧,东侧是敖包队,南侧是林地,西侧是海日金队)”问题基本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和走访群众,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旗西拉沐沦苏木达林台嘎查毛都小组,面积为283亩,土地权属为毛都小组集体所有。经与《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比对,地类为乔木林地。该地块于1982年左右栽植杨树,2002年毛都小组对集体林地统一办理了采伐证,对林地进行了间伐,采伐面积124公顷(包括投诉人反映的地块)。采伐后林木自然萌生,但由于立地条件和气候原因,2010年到2018年,大部分林木自然枯死。2018年,毛都小组将该地块承包给沙布嘎嘎查村民昭某某、宝某某和大板镇王某某(王某某于当年退出),签订了树根地合同,合同年限为2018年4月5日到2022年12月30日,承包面积为283亩。2018年昭某某和宝某某将承包地内树根清理并翻地,开垦面积272.29亩,未进行耕种,其余10.71亩未开垦,保持原状。2019年,昭某某和宝某某将开垦的272.29亩土地按照耕地承包给翁牛特旗人李某某(无合同,承包期从2019年到2022年)。2019年至2021年,李某某在承包地块进行了耕种。2022年4月25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查看,该地块现状为空地,未进行耕种。经研判,昭某某和宝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开垦林地272.29亩。目前,巴林右旗林草局、公安局正在进行调查,并责令昭某某和宝某某限期将林地限期恢复原状。 2.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益和诺尔中心小学南侧30米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无人管理”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西拉沐沦苏木达林台嘎查益和诺尔中心小学南侧约50平方米的垃圾坑,该处为益和诺尔中心小学生活垃圾倾倒点。经现场检查,确实存在倾倒生活垃圾情况。西拉沐沦苏木已于4月26日将倾倒点垃圾清运至指定垃圾点,并对该处垃圾坑进行填平处理。同时告知益和诺尔中心小学自4月27日起,将生活垃圾将定期运至达林台嘎查集中垃圾点。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林草局和公安局对涉嫌非法开垦林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监督昭某某和宝某某尽快恢复林地植被。同时,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力度,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通过引进社会化服务,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行、村民自治”多元共建机制,常态化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打造优美宜居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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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40071 | 赤峰市大唐阿鲁科尔沁旗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近十年建设的风力发电设备严重毁坏了巴彦温都尔苏木巴彦查干嘎查生态环境。大量开挖建设,导致该地地下水位下降,村民草场日渐退化甚至出现裂缝,且建设了大型卡车可通过的道路后,路边遗落的垃圾变多,卡车噪声问题严重。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土壤,噪音,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大唐阿鲁科尔沁旗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近十年建设的风力发电设备严重毁坏了巴彦温都尔苏木巴彦查干嘎查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大唐阿鲁科尔沁旗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大唐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反映的“近十年建设的风力发电设备”是该公司在巴彦温都尔苏木境内建设的大唐赤峰阿鲁科尔沁旗罕山40万千瓦风电场工程。该工程共建设风力发电机组267台,修筑检修砂石路167公里,涉及巴彦温都尔苏木巴彦查干等8个嘎查集体草场443.25亩。该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取得443.25亩草原的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2018年3月15日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并已办理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且已对占用的土地补偿到位,竣工投产后未发现超审批占地及违规使用草原现象,不存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毁坏”问题。 2.关于该公司“大量开挖建设,导致该地地下水位下降,村民草场日渐退化甚至出现裂缝”问题不属实。经专项调查组查阅《输电线路施工质量标准》(Q/CDT-XNYNMGBC 1004-2015)及该公司塔基建设基础图等相关数据,风力发电机组塔基建设开挖深度为2.9米且均布置在山体顶部,在风机施工与运行期间未取用该嘎查水资源。因巴彦查干嘎查无观测井,为及时有效观测其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调查组选取了乌日都那杰嘎查水位观测井数据进行分析,该观测井为巴彦查干嘎查所在的巴彦温都尔苏木唯一一处地下水水位观测井(两个嘎查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观测井观测范围可辐射到巴彦查干嘎查水文地质区域),地下水位监测数据可代表巴彦查干嘎查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根据巴彦温都尔苏木乌日都那杰嘎查水位观测井2019年至2022年4月水位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水位最小埋深12.17米,最大埋深12.87米,年度平均水位埋深12.48米;2020年水位最小埋深12.23米,最大埋深12.78米,年度平均水位埋深12.41米;2021年水位最小埋深11.57米,最大埋深12.73米,年度平均水位埋深12.15米;2022年1月至4月水位最小埋深11.82米,最大埋深11.97米,平均水位埋深11.89米,各年度水位波动幅度较小,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水位变化较为稳定,未出现地下水水位下降情况。经了解,近年来巴彦查干嘎查境内无新打井,游牧期间仅有少量牧民使用人饮用水井,未发现人饮井出水量减少等情况,区域用水量较为稳定。同时,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不存在草场退化和出现裂缝现象。 3.关于该公司“建设了大型卡车可通过的道路后,路边遗落的垃圾变多,卡车噪声问题严重”部分属实。经了解,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工程施工期间,确实存在因大型卡车运输产生的噪声问题,但建成投运后,该公司用于运维的车辆共有6台,均属小型货车,企业正常运行不需要大型卡车,不存在卡车产生噪声问题。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在建设施工期结束后已清理完毕。4月25日,调查组对巡检运维道路进行了实地踏查,未发现道路两侧堆放垃圾现象。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已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及噪音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责令其规范化运营,切实将对牧民的日常生活影响降到最低。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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