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33批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1件。
截至5月5日,全市已对第1—33批45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91件、阶段性办结286件、未办结77件,责令整改90家,立案处罚16家,罚款金额56.331万元,立案侦查16宗,问责1人。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3批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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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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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60011 | 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有106户承包户。大多数的承包户在林地或草地上建房子,破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此问题与第二十一批D2NM202204140039编号和第二十六批D2NM202204190070编号群众环境信访内容部分一致。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有106户承包户。破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长胜镇马架子村位于长胜镇东北部,全村总土地面积4万亩,其中耕地1.4万亩、林地1.67万亩(其中地方公益林9609亩、商品林7091亩)。全村辖9个村民组,1444户,4288口人。4月29日,专项调查组到长胜镇马架子村进行实地核查。经调查,1990年,长胜镇马架子村委会与106户农户签订了封山育林合同,将薛文甸子附近全部集体土地承包给各户经营,地类有旱地、林地和荒地,使用期20年;2007年,村委会与上述106户续签合同,将承包期延长至2038年。关于吕某某等14户存在破坏承包林地进行耕种的问题。2022年4月15日、4月20日,敖汉旗先后接到D2NM202204140039、D2NM202204190070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反映有人破坏林地种植农作物。敖汉旗组成了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查清如下情况。 举报地块位于长胜镇马架子村薛文甸子(当地称为“大片林”)。2020年12月15日,原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接到实名举报长胜镇吕某某毁林种地线索(涉及2户,吕某某及其继母)。在调查吕某某耕种马架子村薛文甸子地块时,又发现其地邻(共12户)也存在毁林耕种现象。2021年3月16日,原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对12户涉嫌毁坏林地行为同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与卫片对比,实测涉及毁林耕地面积264.98亩。 (1)吕某某耕种三块土地情况。经核实,吕某某涉案地块共4块,总面积52.21亩,全部是林地,其中吕某某耕种3块、任某某(吕某某继母)耕种1块。吕某某耕种的3块地总面积46.73亩,2020年案发时有耕种痕迹。因吕某某耕种林地面积较大,2021年3月10日,敖汉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将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由敖汉旗公安局立案查处。经查,吕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经国家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鉴定:“吕某某涉嫌占用农用地案占用林地46.73亩。其中1.18亩为无立木林地、45.55亩为用材林林地,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但未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由于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入罪要求,2021年11月17日,敖汉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撤销了对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立案,转立行政案件交由敖汉旗林草局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4月20日,敖汉旗林草局对其作出了要求限期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 (2)任某某(吕某某的继母)耕种一块土地情况。经测量,该地块面积5.48亩(其中其他无立木林地4.97亩,乔木林地0.51亩)。经查,2019年春季,任某某让吕某某将地块平整后,于2020年春季耕种了玉米,破坏林地5.48亩。2021年12月27日,敖汉旗林草局对任某某毁林耕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其他12人耕种土地情况。2021年3月16日,原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对赵某某(涉案面积8.59亩)、岳某某(涉案面积20.51亩)、韩某某(涉案面积27.59亩)、李某甲(涉案面积20.73亩)、吴某某(涉案面积24.88亩)、索某甲(涉案面积28.69亩)、李某乙(涉案面积13.14亩)、王某某(涉案面积9.7亩)、索某乙(涉案面积9.73亩)、于某某(涉案面积23.37亩)、索某丙(涉案面积21.86亩)、索某丁(涉案面积9.46亩)等12人(涉案总面积218.25亩)2020年在林地耕种农作物涉嫌毁坏林地行为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核实,全部涉案地块均位于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薛文甸子(大片林),与吕某某涉案地块为同一地块。办案单位分别开展了走访询问、现场勘查等工作,并分别聘请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了技术鉴定。2021年12月16日,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分别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共12份),鉴定结论均为“原耕种地块对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不构成毁坏”。因无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12人分别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4)植被恢复情况。2021年春季,吕某某等14户在长胜镇林草站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涉案地块已进行了植被恢复,栽植树种为榆树、鸡心果等,未在其涉案地块继续耕种农作物。2021年8月,长胜镇林草站工作人员对该涉案地块造林情况进行了验收,成活率在70%—85%之间,达到了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T/T15776—2016)中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为造林合格的要求。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个别树木枯死,2022年4月19日至25日,长胜镇林草站指导吕某某等14户进行了补植,栽植了鸡心果、苹果梨、大扁杏共约1400株。 2.关于“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有106户承包户。大多数的承包户在林地或草地上建房子”问题部分属实。自1990年马架子村委会与106户农户签订了封山育林合同后,韩某某等9户在各自承包的地块内分别建成房屋1处,通过与国土二调、2010年度和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比对,9处房屋占用地类为村庄用地,不是林地或者草地。经核实,韩某某等9户在别处未有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5月1日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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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60021 |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地村的袁某某,在京津源风沙治理项目区内破坏林地20余亩。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京津源风沙治理项目区”不属实。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地村移动信号铁塔东坡(坐标点东经119.453北纬43.95),地类性质为荒山。1998年5月6日,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牛某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期限自1998年5月6日至2047年5月6日。承包合同地块四至为:东至大道,西至大道,南至荒坡,北至大道,承包面积85亩,承包费用8500元,承包用途为造林。2000年4月份,牛某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栽植了山杏、锦鸡儿。经调查询问牛某某本人及村干部,当时造林成活率大约在30%左右。经调阅巴林左旗历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等档案,证实该地块不属于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区。 2.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地村的袁某某破坏林地20余亩”部分属实。经查,袁某某系原林东镇福山地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21年12月任职),因国道303改线林东段工程需用砂石,时任国道303改线林东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孟某某与福山地村委会协调取砂地块事宜。2014年3月15日,原福山地村村委会主任袁某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使用牛某某承包荒山进行有偿取砂,卖砂收入村集体得80%、牛某某得20%。2014年8月12日,福山地村民委员会与国道303线林东镇段公路改线工程项目部下属承包方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2014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合同约定采砂场地点位于牛某某承包的荒山处,由宋某某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办理采砂相关手续。宋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进行施工采砂,但并未办理采砂相关手续。 2014年12月29日,原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巡逻执勤发现该地块存在破坏行为。当日,原巴林左旗森林公安聘请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占用地块土地类别和占用面积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地块取砂面积为28.4亩,其中灌木林地2.2亩、宜林地12.7亩、其他草地13.5亩,占用林地面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15年1月3日,福山地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对破坏地块采砂方量进行了测量,总计3.47万立方米。2015年1月21日,由原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16日,因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原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召开集体通案会并与旗检察院沟通,认为该地块内无树木,造成责任人主观不明知为林地,所以不构成犯罪,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016年2月2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孟某某破坏的2.2亩灌木林地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14674元,并责令其2016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孟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将行政罚款交至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但至今未履行恢复林地责任。经专项调查组研判,原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只对孟某某擅自改变林业用途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未对其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针对非法采砂行为,现正组织人员对开挖砂石时间、方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研判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如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5月1日未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委政府将责成自然资源局加快对其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成林东镇执法局对其破坏原宜林地(三调显示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其他草地进行行政处罚;责成巴林左旗公安局责令孟某某尽快恢复林地原状。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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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70006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福瑞石材兴华玄武岩矿冯某某、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任某某,侵占草原,越界开采。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克什克腾旗福瑞石材华兴玄武岩矿山”实为“克什克腾旗芝瑞镇福瑞石材矿(以下简称福瑞石材)”,福瑞石材一矿区位于芝瑞镇兴华村,矿区面积为0.6583平方公里,2005年12月27日获得采矿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未申请延续矿权)。该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张某某,2018年11月6日投资人由张某某变更为冯某1,2021年9月1日投资人变更为冯某2。投诉人所反映的“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克什克腾旗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矿业)”,位于芝瑞镇兴华村,矿区面积为0.1342平方公里,2009年7月6日获得采矿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6日,2022年4月10日公司注销。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任某1,2019年8月8日法人由任某1变更为任某2。 经专项调查组走访周边村民并查阅相关档案发现,虽然两家企业无越界开采行为,但均存在非法占用林草地和无证开采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原旗林业局在部署防火检查时发现磊鑫矿业在芝瑞镇兴华村敖包组黄土沟林地内排放玄武岩生产废渣,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经现场勘查、询问、鉴定,证实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用途4.3亩。2014年9月9日,原旗森林公安局对磊鑫矿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1666.50元已全额缴纳,并及时进行了恢复治理,目前植被长势良好。 2.2018年8月,原旗森林公安局广兴派出所接到芝瑞镇林工站报案称芝瑞福瑞石材矿开采大理石时占用林地。经现场勘查,2017年福瑞石材在芝瑞镇兴华村非法占用公益林地4.2亩开采大理石。2018年9月28日,原旗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8000元已全额缴纳,并及时进行了恢复治理,目前植被长势良好。 3.2021年3月,芝瑞镇政府在自治区开展林草倒查行动时,结合自治区反馈图斑发现福瑞石材违法占用草原。2021年3月31日下达了《违法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9月25日移交旗公安局,经鉴定占用农用地面积共193.2962亩(其中有林地117.9305亩,其他林地17.6149亩,天然牧草地57.7508亩)。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长期在外地,一直未能到案,2022年4月再次对张某某进行传唤,但因赤峰市及福建省福鼎市存在疫情风险,进行封控管控措施,未能到案。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2021年3月,芝瑞镇政府在自治区开展林草倒查行动时,结合自治区反馈图斑发现磊鑫矿业违法占用草原。2021年3月31日下达了《违法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9月26日移交旗公安局,经鉴定占用农用地面积共92.9692亩(其中:天然牧草地64.1573亩,有林地19.9238亩,2012年前占用林地8.8881亩)。10月17日,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任某1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任某1被旗公安局依法逮捕。11月18日,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5.2021年9月,克什克腾旗政府指派旗自然资源局聘请了赤峰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对各玄武岩矿山依合同治理期间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福瑞石材、磊鑫矿业存在越界治理情况,由于两家企业采矿证已过期,认定超出治理范围以外的区域属于无证开采,旗自然资源局对两家企业超面积治理导致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福瑞石材超面积治理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55423元、磊鑫矿业直接将超面积治理开采的矿产品进行了回填,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未达到10万元以上,故对上述超面积治理行为分别进行了18.8423万元和11.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额缴纳。 6.2021年10月,接到群众举报磊鑫矿业有采挖行为,旗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经查实,该企业无证开采属于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现场扣押开采矿产品一车,责令运回盗采现场进行了回填(因未形成违法销售,未对方量进行核算),2021年11月11日,对有盗采资源行为的磊鑫矿业现法人任某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额缴纳。 4月28日至30日,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并走访周边群众了解,两家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恢复治理,均无加工和开采行为,福瑞石材已完成土石方治理工程;磊鑫矿业完成土石方治理工程的80%,工人已进场开展场地平整和覆土复绿准备工作,6月底前可完成植被恢复。旗公安局正在聘请第三方公司对矿区涉案地块面积、地类进行勘测,勘测定界报告预计5月5日前完成,旗相关部门将依据报告结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3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旗公安局尽快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对冯某1、任某2取得矿权后是否违占林草加紧调查。二是责成旗自然资源局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要求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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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70013 | 1.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北侧地块地类与实际不符,查干花山丘西北,是1997年围封的2000亩人工牧草地,未被审批为耕地;另原嘎查长额某的打草场约1000亩,不是人工牧草地,也在耕作。 2.“胡日哈变电站北、大阪至西拉沐沦公路东”,其准确位置为“胡日哈变电站北、大阪至西拉沐沦公路两侧”,地类实际是1995年围封的人工草地,不是旱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3.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原野集团把草原以耕地的形式卖与他人。 4.“新打8眼机电井”与实际不符,实际不止8眼井,胡日哈完全小学西侧也打了10多眼井。 5.另举报:沙尔沁东水泉村联发地沟油加工厂,常年恶臭污染严重。 |
巴林右旗 | 生态 | 赤峰市: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北侧地块地类与实际不符,查干花山丘西北,是1997年围封的2000亩人工牧草地,未被审批为耕地;另原嘎查长额某的打草场约1000亩,不是人工牧草地,也在耕作”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调查及走访群众,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北侧,共有两个地块。地块一位于查干花山丘西北,实测面积共1418.97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人工牧草地1404.46亩、天然牧草地14.51亩),该地块为1997年苏吉嘎查划分的饲料基地,涉及16户农牧民,2004年经原巴林右旗畜牧业局审批办理了家庭配套草库伦手续(目前,已有3户农牧民提供审批手续,其他未找到),当时规定可以播种高产优质多年生牧草或高产优质饲料作物。该地块现状为耕地,与国土二调数据中的地类不符,确实无耕地审批手续。地块二(投诉人所反映的1000亩打草场)位于地块一北侧80米处,实测面积共856.83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人工牧草地856.83亩)。该地块为苏吉嘎查原嘎查长额某承包使用,1998年4月,额某与苏吉嘎查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20日,承包面积为5000亩,全部是饲料基地。该5000亩土地中856.83亩(地块二)现状为耕地,与国土二调数据中的地类不符,其他4143.17亩土地现状为草原。 上述所涉及的两个地块,均为1995年至1997年苏吉嘎查为养畜大户划分的饲料基地。当时苏吉嘎查耕地少,饲草料短缺,为了发展壮大养殖业,鼓励牧民开发饲料地种植饲草料,为发展畜牧业提供生产保障。在调查中发现,农牧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确有种植粮食等其他作物行为和监管不力问题。鉴于以上情况,旗政府已责成林草局、公安局、西拉沐沦苏木政府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旗纪委监委已对种植粮食等其他作物行为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关于“胡日哈变电站北、大阪至西拉沐沦公路两侧,地类实际是1995年围封的人工草地,不是旱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问题部分属实。 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地块准确位置,经调查组现场勘验,公路东侧的地块实测面积5163.94亩,为1995年围封的人工草地,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4315.8亩,林地347.23亩(其中:有林地229.92亩、灌木林地75.26亩、其他林地42.05亩),天然牧草地500.91亩。其中4315.8亩在国土二调数据中为旱地,为合法耕地。公路西侧的地块实测面积为1536.87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人工牧草地1487.01亩、天然牧草地0.52亩,有林地49.34亩)。该地块为1995年苏吉嘎查划分的饲料基地,涉及9户农牧民,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按照种草技术规程种草,此地只能用于种草,不得外租承包或耕地。该地块现状为耕地。 鉴于以上情况,旗政府已责成林草局、公安局、西拉沐沦苏木政府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和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旗纪委监委已对种植粮食等其他作物行为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关于“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原野集团把草原以耕地的形式卖与他人”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现场实地调查及走访群众,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吉嘎查未承包草原及耕地,仅在2020年1月1日承包了苏吉水库,用于渔业养殖和灌溉。承包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共计15年,承包面积为3176亩(库区面积及附属设施)。经调查组现场勘验,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将该地块进行转包,且承包范围内未发现耕地痕迹。综合上述情况,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所反映的“把草原以耕地的形式卖与他人”问题。 经调查组实地走访调查,2021年5月30日,原野集团将2770亩土地(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实测面积为3050.4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2831.44亩、林地89.06亩、天然牧草地129.9亩)以耕地的形式转包给本嘎查牧民宝某某和朝某某。针对原野集团将草原和林地以耕地形式转包给他人的行为,4月26日,旗公安局已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4.关于“新打8眼机电井与实际不符,实际不止8眼井。胡日哈完全小学西侧打了10多眼井”问题属实。 根据举报线索,调查组对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变电站北、大板至西拉沐沦公路东地块及胡日哈完全小学西侧、西北侧地块进行现场核查,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变电站北、大板至西拉沐沦公路东地块共有机电井13眼,包括原有可正常使用机电井3眼(2014-2015年度成井,西拉沐沦苏木已备案登记)、已报废机电井2眼、新打机电井8眼(未提交机电井取水许可申请,也未向西拉沐沦苏木进行报备,属违法取水行为。西拉沐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完成行政处罚,对违法取水行为人按每眼机电井2万元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正在封闭机电井)。胡日哈完全小学西侧、西北侧地块共有机电井25眼,包括正常使用农用井20眼(成井年份在2013年至2014年,西拉沐沦苏木已备案登记,已由旗水利局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并非新打机电井),农村牧区集中供水水源井1眼,报废井1眼(已无电源设备、无抽水水泵),2021年个人新打井3眼(因违法打井,水井已于2021年4月7日由西拉沐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封闭,水井于3月初修建,尚未投入使用已经查封,并未进行立案处罚)。呼和浩特市:沙尔沁东水泉村联发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恶臭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沙尔沁东水泉村联发地沟油加工厂实为呼和浩特市联发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成立,2016年搬迁至沙尔沁镇东水泉村,项目占地面积7800m2,建筑面积3651m2,年处理废油脂共4500t/a、废动物油3000t/a,年产工业油脂4200t/a油渣89.55t/a(销售价饲料厂)。2017年10月19日,取得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7〕139号)。2019年8月27日,完成验收(呼环政验〔2019〕29号),间歇性生产。异味来源为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光解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该排气筒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通过调取历史在线数据,未发现超标情况;现有1台0.5吨生物质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经20m排气筒排放;动物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由屋顶排气筒排放;厂内厂界废气在线监测仪器与市生态环境局智慧平台联网,调阅历史监测数据均未超标。2022年4月6日内蒙古康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编号DKJ51019900)显示,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气、硫化氢、恶臭(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最高值分别为0.063kg/h、0.00003 kg/h、977,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氨气: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锅炉废气污染物监测值颗粒物12.3mg/m3、二氧化硫12mg/m3、氮氧化物198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8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动物油加工油烟监测值为0.37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油烟1.0mg/m3标准限值。 |
部分属实 | 赤峰市:上述问题于5月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旗政府将督促旗林草局、公安局、西拉沐沦苏木政府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和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尽快查处,要求涉嫌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植被。责成西拉沐沦苏木政府加强对辖区内草原林地的监管,并与饲草料基地承包人员签订协议,自2023年起按照饲料基地要求进行牧草种植。责成水利局加强对违法打井行为的监管,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呼和浩特市: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将对该企业持续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异味产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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