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397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44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2-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3975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44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2-1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5-12-11 13:05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5年12月11日
赤峰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赤峰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是指以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市财政部门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定向投资于我市“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的“赤峰市美丽乡村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合作投资,共同投入我市“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现我市建设“美丽乡村”的宏伟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十个全覆盖”是指2015年2月我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十个全覆盖”工程。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五条“赤峰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由一名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成,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第六条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为产业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从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中确定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九条产业基金的规模为400,001万元。其中: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00,000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00,000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
第十条合伙人应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期为3年,普通合伙人认缴期为11年,各合伙人在认缴期内可分期出资。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额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0%(即各2亿元),且自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之日起1年内,实缴出资额不少于认缴出资额的25%(即各5亿元);第三年实缴出资完毕(即累计各20亿元)。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存续期为11年,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延长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形式为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暂定为“赤峰市美丽乡村资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拥有对产业基金的投资业务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不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委托的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产业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产业基金管理职责。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政府有关部门为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概算、监管。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对需要实施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根据项目需要,投资规划、概算等方案可聘请专家小组进行优化和完善。重大工程项目需经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通过与市政府指定的公司或单位共同成立“赤峰市美丽乡村工程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由该项目公司作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投资和实施主体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投资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应进行规范,确保产业基金投资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章产业基金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合适的银行为合伙企业以及为“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资金账户托管服务,并对托管产业基金等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基金合伙人收益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合伙份额采购溢价款的方式,保障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经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的收益率获得合理回报,溢价款应按季支付,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日。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从基金收益中取得回报,则相应扣减市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采购溢价款。
第二十五条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溢价率上限不得高于6.695%。
第二十六条溢价款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政府采购溢价率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采购溢价款的支付期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存续期限,直至优先级完全退出。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每期应支付的采购溢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市财政部门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按照实缴份额参与产业基金收益分配。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缩减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通过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出资份额的方式,实现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全额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具体安排,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市财政部门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总体安排。采购基本价款:自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向产业基金缴付出资之日起,1-4年每年采购0.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5-6年每年采购2.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7-8年每年采购3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9-10年每年采购3.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时间:采购基本价款按年支付,自优先级合伙份额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的当日进行采购,并于采购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直至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完毕。
第三十三条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完全退出产业基金后,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解散产业基金,或向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转让所持有的产业基金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七章产业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成立后,凡我市范围内用于“十个全
覆盖”工程的财政性资金(不低于20亿元),纳入产业基金。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出资的劣后级合伙份额及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采购溢价款)的支出,全部纳入地方分年度财政预算,并需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要求,市财政部门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收益),如出现资金缺口,按 《预算法》的规定,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拨预算周转金或稳定调节基金予以弥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当期收益的,市政府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予以保障优先级合伙人合理利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