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0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41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0-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09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6〕41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0-2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6-10-21 14:10
红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6年10月21日
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基金的运作效率和使用效益,保护基础设施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设施基金”,是指由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银基伟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投资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基础设施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由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组建,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各基础设施基金合伙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合伙企业法》、基础设施基金《合伙协议》 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 基础设施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不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 委托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银基伟业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为合伙企业和项目 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并对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受托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每年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托管费。
第三章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方向为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含绿化)、城市绿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大部分。
第十九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公 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投资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应进行规范,确保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 一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投资项目实际投入与项目预算 之间的差额不高于项目预算10%的,项目公司在书面告知合伙 企业后,在投资范围内各项目之间对资金进行调剂使用;基础设 施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与项目预算之间的差额高于项目预 算10%的,项目公司应向基础设施基金申请追加或减少投资, 合伙企业在收到申请后由其投资决策机构对追加或减少投资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基金合伙人收益及基金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支付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溢价款的方式,保障优先级有限 合伙人获得合理回报,溢价款按季支付,支付日为每个季度末月 21 日。若基础设施基金产生收益并进行分配,则应扣减赤峰市 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溢价款。
第二十三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年转让溢价率、合伙企业年管理费率和年托管费率合计为6.8%。
第二十四条 溢价款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 础,按转让溢价率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 让溢价款的支付期限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存续期限,直至优先级合伙人完全退出。
第二十五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期应 支付的转让溢价款及支付方案等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 伙人与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由赤峰市启元城市 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每期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支付方案等具体安排,最终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基金合伙人的退出方式
第二十八条 经基础设施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缩减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
第二十九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受 让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实现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全额退出。
第三十条 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具体安排,最终以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 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事宜签署的转让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受让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总体安排:赤峰市 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实缴出 资之日起满3年、4年、5年之日,每年受让优先级有限合伙份 额3亿元,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满6年、7 年、8年、9年之日,每年受让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4亿元,在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满10年之日,受让优先 级有限合伙份额5亿元,直至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全部受让完毕。支付优先级合伙份额溢价款的总体安排:赤峰市启元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 逐年按季支付相应收益,直至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溢价款全部支付完毕。
第三十二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完全退出基础设施基金后, 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清算注销基础设施基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六章 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的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管理费和托管费来源于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与赤峰市启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 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的全部购买服务费。基础设施基金以 《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 务费全面覆盖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管理年费、托管费等费用的 支付,全面覆盖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退出,确保在本市城市 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项目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平衡的基础上不产生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三十四条 《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政府购买 服务合同》中全部购买服务费的政府支出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和国家规定,当期财政预算执行 《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购买 服务费存在资金差额,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调拨预算周转金或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到相应财政预算账户,当期给予差额补足,以完成《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相应款项的支付。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 现支付的,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预算平衡救助实现预算平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