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30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19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30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5-09-18 15:3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一四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统计分析〉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8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实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待部门制发并报送备案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稿。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并核发编号,通过电子报备系统予以反馈;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定机关补正材料。
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制发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
三、统一公布的形式
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获得统一编号后,由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印发,同时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中的统一编号索引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先行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对电子报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上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设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公布规范性文件时,要标注统一编号和文件时效性。
四、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制定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的更新、衔接以及相关培训工作,确保“三统一”制度按时顺利实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的衔接,明确本部门办公室与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增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细化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运转、审查的规范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补录工作。对“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原发文年份统一到市政府法制办补报登记、编号,并统一公布,相关工作要在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