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2-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26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5〕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2-1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5-12-21 15:2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新时期、新阶段各级政府解决涉法事务能力的有效措施,是规范政府行为、构建政府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总体目标,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降低政府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二)总体目标
积极推行并加快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覆盖政府的主要行政行为,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在2016年1月底前,市、旗县区政府应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依托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也可单独组建法律顾问队伍,形成覆盖全市的法律顾问网络体系。乡镇(苏木)政府及旗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由各旗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三、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
市政府拟在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与诉讼、民商事等领域遴选部分符合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进入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确定后,市政府从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律师作为常年聘用的法律顾问。同时,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取其他法律专家库成员对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各旗县区政府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聘任条件和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管理、考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各旗县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各旗县区政府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四、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拟定工作,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相关情况。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