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76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3〕24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6-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76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3〕24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6-1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6-21 11:09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9日
赤峰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2〕1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就近设置学校、安排学生寄宿、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的要求,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税务、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的职责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常规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车安全日常管理机构(设在辖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辖区政府应当根据管理职责、任务、工作量等合理配备编制、人员、经费、车辆及设施设备,保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按职责分工做好校车规划、实施计划、营运方案、资金投入和使用、校车许可、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核、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校车补贴发放等管理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旗县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核,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自治区统一的校车标牌。审核、批准文件的范本全市统一。
第八条运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经批准的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使用校车标志和标识,其它教育机构或社会车辆不得使用。
第九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条件,向旗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十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校车购置和运营资金的投入力度,具体办法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条款和本地区实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乘坐校车的学生支付的票价费用参照同路段(或相似路段)、同里程的客运车票价。当校车提供者的校车收入不足以支付所需费用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校车提供者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校车能够正常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购置校车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原则上只能接送本校、本园学生或幼儿。校车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幼儿园生源批准范围接送学生,不得出现争抢生源的现象。
第十三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校车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允许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其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运营方案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幼儿校车集中接送幼儿的,除应当按《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外,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运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赤政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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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2013年6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