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9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22〕8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292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22〕8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6-03 17:25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日
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心理健康等,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落实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平安建设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苏木乡镇(街道)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二)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保证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因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一旦查实,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学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校舍安全及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检查,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对需要更新或维修的,及时予以更新维修;对于D级危房,一经确认应及时予以拆除或封存,不得继续使用。
(三)按照“保安全、保运行、保发展”的资金使用原则,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人防、物防、技防规范建设,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运行需要增加预算额度;年度预算中应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检查、培训经费;配置人员、编制、车辆和专项设备。按有关规定标准配齐学校保安人员,并支付费用。
(四)完善校车管理机制,加大校车购置和日常营运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辖区内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五)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未经教育部门许可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属地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苏木乡镇(街道)落实属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完善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及周边联合执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安全培训;
(三)负责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和赤峰市校车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六)落实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将安全审查作为前置条件。
第九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体系;
(二)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十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涉政(宗教)、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网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网络安全管理;
(二)负责指导协调涉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三)负责加强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管控网上各类有害信息,为学生成长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及时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编制使用工作,学校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和本规定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将学校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排查管控学校及周边治安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处理校园治安突发事件,依法处置涉黑涉恶、欺凌和暴力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警情,协助开展法治安全宣传教育;及时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制止并依法处理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排查学校周边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并做好风险管控;
(三)加强“护学岗”建设,落实完善上、下学重点时段和学校周边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和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负责完善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科技监控设备,对易发生交通拥堵或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周边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和执法处罚力度;
(四)负责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和对校车标牌进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服务学校的劳务派遣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合法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备案。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学校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导,对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导支持;
(三)负责查处危害学校的环境污染案件。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督导燃气企业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的巡查和安全技术指导,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负责指导校舍安全检查和评估鉴定工作,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鉴定结论为危险校舍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三)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舍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为;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负责对学校进行消防验收;
(五)负责提高城市学校周边公路管养水平,优化道路设施。
第十八条交通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理调整学校周边公交线路,加大公交供给;
(二)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在职责权限内提高学校周边公路管养水平,优化道路设施;
(三)对申请校车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督促取得许可的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违规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售卖非法出版物的店铺。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二)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三)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监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防控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学校安全生产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二)负责指导、督促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建立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依法对学校周边相关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
(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占道经营、张贴和散发小广告、流动小商小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涉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首要任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直接管理安全工作,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结合岗位设置,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干部。
第二十九条规范建设学校警务室,依规配备保安员。加强学校警务室人防物防技防的基础性建设。学校应当按照保安员配备标准,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专职保安员。学校保安员实行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安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联合心理专家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自行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和委托经营,不得盈利;严格执行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饭菜留样、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阳光餐饮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和升级改造,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内机动车行驶或停放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培训、安全演练,增强校车安全意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严禁校车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职责,接送任务结束时,在确认车内无人后方可关闭车门。
第三十四条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公开举报电话,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由法治副校长实施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严格落实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开展实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建立水、电、气、热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寄宿制学校宿舍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女生宿舍楼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男性进出女生宿舍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集体住宿。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校周界围墙、栅栏等屏障处,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校门口值班室或警务室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其他出入口开启时要有人值守,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校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设置护学通道,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幼儿园大门口应安装门禁系统;严格执行“三不准”安全管理制度(非上下学时段没有班主任许可不准外出、班主任没有与家长沟通不准给假、外来人员没有批准一律不准进入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校,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学校。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组织带班干部、值周教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民警共同维护学校门前安全秩序;小学、幼儿园上下学实行家校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有专人确保在校学生安全。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实现学校公共区域全覆盖,不留死角,并与属地公安、教育部门联网;视频监控应保证图像清晰稳定,全天候、全时段(含夜间无灯光情况下)能够识别人员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码,实物分辨清晰;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重点部位和区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按要求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提前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应当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的,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区域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次序,在人员拥挤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疏导,防止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合法用工和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学校领导要与教职工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状况,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和内部矛盾排查,新录用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入校工作。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保健室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发现学生有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幼儿园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幼儿服用药品。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晨午晚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入园入学接种证查验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落实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制度,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组织学生集体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及身体健康实际。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商业广告进入学校。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引导、鼓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作为重要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通过渐进式安全教育,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对学生的基本安全知识与防护技能的普及任务,确保学生掌握与年龄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避险逃生能力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第五十七条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重点针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性侵害、防欺凌暴力、防诈骗和传销、防沉迷网络、防非法网络贷款、防毒品、防极端天气、防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使学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五十九条有条件的学校建设专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体验教室,配备多个主题的安全体验设施设备,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安全教育实效。各地区加强对本地区安全教育基地、场馆、教室资源的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教育课外活动基地。
第六十条学校充分利用政府、社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博物馆、体验馆等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参观、宣传教育和实训体验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结合本校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进校园活动,帮助师生掌握初级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六十四条学校开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义务,对孩子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第五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整治;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学校门口禁止摆摊设点或者流动销售商品。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学校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涉校矛盾问题隐患排查化解,指导学校加强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恶性伤害、欺凌和暴力、性侵、敲诈和勒索等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不断优化上、下学重点时段和学校周边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加强以公安民警为主导,协辅警、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护学岗”建设。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根据学校门口及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和学生上下学时段流量情况,加强学校门前停车管理,加大对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力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组织形式和公交站点设置,完善道路公交设施。
第七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禁止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加强学校周边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农村市场等场所的整治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第七十一条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的游商和摊点,严格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校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苏木乡镇(街道)相衔接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苏木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在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第七十七条在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并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风、暴雨、暴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将学生停课、转移、暂避、管控、疏散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
第七十八条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对受伤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辅导,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及时实施救助。严防发生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第八十条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类型,教育等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十一条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市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和组织实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旗县区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
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八十四条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考核、评优、评奖等活动中,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在本年度内因相关部门或学校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报、瞒报、谎报、延报等造成延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相关部门和学校的集体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奖励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资格。“一票否决”制不替代被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责任。
第八十六条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七条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八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九十条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学期深入属地学校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进行分类随机抽取督查。公安部门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应在全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工作内容。
第九十一条市、旗县区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第九十二条建立学校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合理调整学校安全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对人防、物防、技防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投入。
第九十三条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机构服务机制,采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组织机构,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风险防控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十四条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家长购买或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机构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九十五条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件。
第九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九十七条强化家长对孩子的依法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学生服从学校安全管理,管教、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赤政发〔201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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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监委,中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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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22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