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0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16〕2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1-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02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16〕2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1-1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6-01-11 11:4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月11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社会救助整 体合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实际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救助制度,创新救助机制, 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从分散、单一 碎片化的社会救助模式向归口、统一集成化的社会救助模式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积极动员、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政府救助形成有益补充,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困难群众问题。
(二)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从困难群众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出发,坚持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解决困 难群众最关心的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就业等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统筹城乡,水平适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服务均等化,社会救助水平适度超前。
三、 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原则,围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 重点工作任务
(一)继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要继续抓好《办法》 的贯彻落实,抓紧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制定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的措施,建立健全“ 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接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救助制度功能相匹配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工作。 一是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按照深化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配合户籍制度改革,推 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二是加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机制建设。在做好与公安户籍、车辆,财政、社保、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平台链接的基础上,加快与编办、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以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继续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将核对机制运用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三是加强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要认真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5〕151号),加强低保对象认定工作。明确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以及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衔接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实施扶贫开发和社会保障相衔接,针对贫困人口分类施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给予支持发展产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实施就业支持等扶持政策。
(三)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政 策,统筹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政策。各旗县区 要切实做好城镇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重点提升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护理服务能力。巩固等级评定工作成果,不断提高供养机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四)加强灾害救助管理。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受灾人员救助补助力度,积极推进捐赠导向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服务平台。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 各旗县区进一步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研究重特大 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街接的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 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衔接。结合 “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实施,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六)继续加强教育救助工作。落实各个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强化教育救助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孤儿及低保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制度。继续加大教育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高校主管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相关人才培养。
(七)继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 〔2014〕160号)精神,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 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住房救助工作机制,确保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
(八)进一步做好就业救助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创新就业服务方式,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促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进一步落实好就 业援助政策。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集中帮扶。
(九)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按照《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 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区“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市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总额的20%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力度,并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旗县区要继 续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61号),落实税收优惠、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措施,加 强慈善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通过对口援助、帮扶等形式,积 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救急难”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 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机构、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社会参与能力。
(十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 一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地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增进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了解和支持,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准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困难群众都能平等获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办案量稳步增长,实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
(十二)加强慈善帮扶。进一步加强慈善爱心超市建设,积 极争取资金,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逐步将慈善爱心超市扩展到有条件的社区。多渠道开展慈善物资募集,加大对困难群体的覆盖。通过与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合作,搭建慈善爱心平台,强化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帮扶。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根据城乡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提出相关救助政策措施,并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以落实《办法》任务为抓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社 会救助信息共享。每年年末要将本年度发生的困难群众救助相关 数据、文字材料、上级或本级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文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积极做好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妥善应对重大舆情、突发事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工作。
(三)持续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各旗县区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安排,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同 时,督促各旗县区加快部署、应用社会救助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