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99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65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099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65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7-11-29 14:3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9日
赤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全市粮油市场稳定,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储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地储粮油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运营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商务(粮食)、财政、农发行参加的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地储粮油存储规模、存储品种、轮入轮出、利息费用补贴标准,通过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确定承储企业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设立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在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地储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
第六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沟通、协调有关地储粮油管理工作,按上级有关地储粮油存储规模要求,提出地储粮油存储品种、规模意见和建议,并对地储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储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储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储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地储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地储粮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储粮油的购销运营、储存管理和组织轮换,并承担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主体责任,享受地储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第二章 地储粮油的建立
第十条 地储粮油的建立应当结合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宏观调控需要、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地方政府财力等情况,经市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按照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订地储粮油的采购计划,分解下达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和质量标准,组织新粮油入库。
第十二条 地储粮油可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从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地储粮油的采购,由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适时提出采购指导价,并据此核算补贴费用和贷款利息,报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地储粮油的储存
第十四条 地储粮油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承储量相当规模以上仓容(不包括外租仓),且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储粮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承储规模、承储品种相适应的粮油出入库、通风、熏蒸和降水等设备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储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资质,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近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重大坏粮、坏油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由旗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联合推荐,由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承储企业的确定,应当遵循有利于地储粮油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储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温度、水份、虫情等储存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严格执行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储粮技术规范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记录。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储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储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相符,账面数和库存实物数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储粮油建立质量档案,应当在每年3、4月份和9、10月份,对其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地储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向市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储粮油;
(二)虚报、瞒报地储粮油的数量;
(三)在地储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储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储粮油陈化、霉变等;
(六)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储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将地储粮油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八)以地储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参与企业产权改革;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地储粮油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在储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储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
第四章 地储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二条 地储粮油轮换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购随销等多种方式进行均衡轮换,保证质量,节约费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条 地储粮油轮换应当根据粮食储存时间、粮食储存品质变化和市场行情决定,尽可能做到顺价销售。具体轮换时间,由企业提出报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或由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地储粮油领导小组决定,地储粮油(原粮)最低存储期不低于6个月,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储存期。成品粮油最低库存量保持在70%以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在计划轮换前30日内向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提出包括轮换地储粮油的数量、品种、储存库点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研究决定,并组织企业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地储粮油轮换购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轮入采购方式不变,轮出亦可采取通过市场直接销售给用粮单位、委托销售以及在粮食市场竞价销售、招投标、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地储粮油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二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地储粮油(原粮)轮换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必须提前报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地储粮油轮入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书面上报轮换验收申请。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组织鉴定、审计。验收合格的承储企业要及时更换地储粮油管理台账,调整相关内容。验收不合格的承储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入库,并重新验收。
第五章 地储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地储粮油预警机制,建立动用地储粮油应急预案。加强地储粮油的管理和粮油市场监测、信息采集等工作,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储粮油:
(一)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储粮油;
(三)需要动用地储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地储粮油,由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提出动用地储粮油的建议,报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储粮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储粮油动用命令,由地储粮油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企业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储粮油的动用命令。
第六章 地储粮油的费用及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储粮油采购计划或轮换计划,为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安排地储粮油贷款。
第三十五条 地储粮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各项补贴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地储粮油费用补贴,按承储规模对承储企业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地储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地储粮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地储粮油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拨付;地储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
建立轮换价差亏损风险保证基金,承储企业按贷款规模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缴存5—10%的风险保证金。轮换差价盈余企业自留。
第三十七条 地储粮油轮入采取政府指导价核算方式。
第三十八条 地储粮油政府采购拍卖、出入库质检验收、审计评估等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以承储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储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和收购、保管、轮换、管理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地储粮油设备、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储粮油。
第四十条 地储粮油承储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章 地储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相关粮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储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储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地储粮油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储粮油经营、仓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凭证;
(四)检查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支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储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支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储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赤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赤政字〔200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赤峰市地方储备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赤峰市地方储备粮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工作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赤峰市地方储备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周金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兴飞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高玉波 市商务(粮食)局局长
成 员:郭锐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明宇 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副行长
王焱民 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
二、其他事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王焱民兼任。
(二)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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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