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97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97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7〕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1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7-02-17 14:3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