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11〕79号 |
| 成文日期 | 2011-12-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4158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11〕79号 |
| 成文日期 | 2011-12-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1-12-17 11:3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相关问题的议案并经市五届人大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赤峰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赤峰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赤峰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或设备,在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部门提出意向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议;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依法办理一至两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
第九条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