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59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598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29 09:1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根据城乡、地区和阶段性发展差异,积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探索完善符合实际具有区域特色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新路径。
二、工作目标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保障更加完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补充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质消防安全环境。
三、部门职责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教育、公安、住建、卫健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子女入学入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交通、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人员招录管理、综合保障等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经旗县区消防救援部门验收。
2.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按照消防站建设、消防员配备和本地区灾情特点等情况,科学研究并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其中,一级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辆、其他灭火消防车1辆,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8人;二级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水罐消防车不少于1辆,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5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与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消防工作站)合并建设。
4.旗县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因事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在核定的控制数内,根据岗位需要合理配备消防文员,管理机关编制数与配置消防文员数量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5;大队监督执法干部配置数量与消防文员配备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二)规范队伍指挥调度和管理
1.按规定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单独编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119灭火救援指挥调度平台,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所属旗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调度,完成接警终端、营区监控和视频会议系统安装,建立健全执勤训练和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24小时保持值班值守应急状态。
2.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公益属性。按照旗县区政府核定的控制数,按照“全员配置、随缺随补、专岗专用”的原则,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培训、使用和管理。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或临近旗县区工作,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模式。实行日常量化、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及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人员档案。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予以辞退。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在岗教育,鼓励和支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合同期满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3.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职责和结构比例按照依职设岗、职责明确、比例均衡的原则科学设置,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逢晋必考,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职消防队员结构比例为57%、35%、8%,晋升比例根据当年专职消防队员结构确定。
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作年限实行等级制,分为四级八等,“预备专职消防员”为最低等级,“一级专职消防长”为最高等级,在本级内工作第一年为一档,第二年为二档,具体等级参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级确定。
消防文员按照工作年限实行等级制,分为三级:
初级消防文员:工作年限不满6年;
中级消防文员:工作年限满6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中级消防文员;
高级消防文员:工作年限满12年,经考核合格,选升为高级消防文员。
4.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行职业化运作模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以及轮班值班、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三)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1.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车辆装备经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并负责管理。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2.规范薪酬标准。结合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消防救援职业津贴、现场救援补贴等组成,担任副班长以上管理职务的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岗位职务津贴标准发放;消防文员工资由基本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消防救援职业津贴等组成。
3.强化社会保障。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额不低于100万)、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
4.落实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应当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执行同一应急救援任务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烈士申报程序上应保持同步,同时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应保持同程序、同标准。
5.拓宽职业空间。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消防救援部门、人社部门和工会等单位应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6.完善优待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医疗健康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同等优待政策;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套建设供专职消防队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苏木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发展定位,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和综合保障,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紧盯薄弱环节,加强统筹推进,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机制。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此项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