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雅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二孩、三孩生育产假政策有效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女性承担着人类繁衍发展的社会责任,因其独特的生理特点,需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的正常产假规定为98天。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据此,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女职工顺产可享受158天产假,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职工顺产可享受188天产假。正如您所言,文件出台后,总体实施情况良好,但也存在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政策落实不理想问题,个别企业未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情况确有可能存在。对未按政策规定执行且拒不纠正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二、加强计生政策宣传教育
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立足岗位职能职责,抓住宣传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人口日”、“5.29 计生协会员活动日”、“全国托育服务宣传月”等重要宣传节点,宣传《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优化生育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政策。依托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修订内容等作为重要部分纳入培训内容,在全市培训合格了基层家庭健康指导员2122名,并开展了一系列优化生育政策、妇女保健、婴幼儿照护入户健康指导,全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知晓率。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充分发挥人口与生育保障领导小组、计生协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强化政策学习,积极做好三孩政策的宣传,强化育龄群众的生育意识,提高群众对优化生育政策的知晓度。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督查力度
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保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近年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职责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工作时间以及女职工产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做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的同时,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等专项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深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覆盖城乡用人单位,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三是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
四、加强调解仲裁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赤峰市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要求,依法高效化解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一是强化政策宣传,源头预防争议。依托全市13支劳动人事争议青年仲裁员志愿者服务队,建立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常态化机制,通过编印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宣传册送法入企、以案释法、普法讲座、流动仲裁庭等活动帮助企业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二是立足职能职责,多措并举,做好女职工产期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推行“劳动维权 就业帮扶”模式,推进劳动维权和就业帮扶有机结合,对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创新办案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开通女职工仲裁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女职工争议启动快立速裁四快办案模式,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终局裁决、要素式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缩短维权周期。
五、加强维权普法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开展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采取网络宣传、现场发放宣传材料、解答法律问题等形式,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宣传,使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提高,提高女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女职工产假保护政策。
联系人:孙鹏
联系电话:0476-835286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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