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84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字〔2024〕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847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字〔2024〕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5-10 00:0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此次公布的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以及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并不低于此标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地区实际,一般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