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07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074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6-26 09:0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把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法依规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后的恢复治理和补偿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市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补偿退出的责任主体,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
坚持取缔非法、补偿合法。非法矿业权依法取缔,不予补偿;合法矿业权通过注销、缩小矿区范围及合理补偿方式退出,并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坚持自愿协商、合理补偿。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核实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投入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山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退出矿业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无主体的由矿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恢复治理。
(三)任务目标
2024年12月底前,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的矿业权人要与具有管辖权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在限期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2025年4月底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依法关闭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发布公告,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2025年12月底前全面有序退出。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不作为矿业权人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前提条件。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退还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或关闭进行公告后,矿业权人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同时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申请。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具体退还意见,按照规定办理。
三、矿业权退出的补偿内容
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挂钩,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一并核算补偿。最终补偿为矿山企业退出应补偿金额减去旗县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后确定的合理补偿。
(一)探矿权
探矿权人勘查投入补偿,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和《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版)要求的工作内容,根据现有勘查许可证证载范围,对有效的实物工作量,探矿权人提供的有关工作内容合同及所附的票据,认定勘查投入费用;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有效的实物工作量和投入资金,出具的报告作为核定勘查投入费用依据。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与退出的探矿权人充分协商,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后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待市有关部门对该勘查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予以补偿。
(二)采矿权
采矿权人矿山建设投入补偿,包括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但不包括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矿山建设投入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票据进行评估;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实物工作量和投入资金,出具的报告作为核定矿山建设投入费用依据。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与退出的采矿权人充分协商,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后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待市有关部门对该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予以补偿。
(三)地质环境治理费用
1.矿山无需治理的或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最终补偿无需核减;
2.矿业权人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依据实际投入予以认定,治理费用在矿业权人退出应补偿中核减;
3.矿山实际产生的相应治理恢复费用如大于对矿业权人补偿金额的,矿业权人应补足剩余部分,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追偿。
四、退出方式
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缩小矿区范围、协商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
(一)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注销方式退出,矿业权不予补偿:
1.探矿权
(1)探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涉及财政出资的;
(3)同一勘查阶段提出再次延续申请,勘查面积已不能满足缩减要求的。
2.采矿权
(1)采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采矿权;
(3)因安全生产、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被矿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关闭、取缔的采矿权;
(4)资源枯竭或没有剩余服务年限等不具备延续条件的。
(二)对勘查面积较大的探矿权,扣除与自然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剩余面积能够满足勘查需要,且转为采矿权后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的,可采取缩小矿区范围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区,退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以注销和缩小面积方式退出之外的矿业权,以协商补偿方式退出。
五、退出程序
(一)注销式退出
1.以注销方式退出,矿业权人自愿放弃补偿、申请注销矿业权的,按程序办理矿业权注销。
2.对符合注销条件,但矿业权人不愿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证照。
(二)缩小矿区范围式退出
以缩小矿区范围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在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按照程序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三)协商补偿式退出
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退出补偿申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通过评估或其他方式视具体情况就补偿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退出协议,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对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程序退出:
1.探矿权
(1)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进行评估、核定并予公示;
(2)旗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核定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如需评估、核算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应退还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予以评估或核算。确定后的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报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3)探矿权人未按照要求开展相应治理恢复措施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治理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投入核定恢复治理费用并予公示;
(4)根据公示的勘查投入、探矿权应退出让收益(价款)及相应的治理恢复费用,合理确定最终补偿,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与探矿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5)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关闭公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2.采矿权
(1)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对采矿权人的矿山建设投入进行评估、核定并予公示;
(2)采矿权人未按照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投入核定恢复治理费用并予公示;
(3)旗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偿处置时的地质报告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共同核定已有偿处置尚未开采的资源量对应出让收益(价款),如需评估、核算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有偿处置尚未开采的资源储量对应出让收益(价款)予以评估或核算,确定后的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报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4)根据公示的矿山建设投入、采矿权应退出让收益(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合理确定最终补偿,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5)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采矿权,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六、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的政治责任,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严格按照退出方案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主动作为,争取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的补助资金,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
(二)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相结合,建立评估机制,明确验收标准,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后,统一核算补偿。对退出关闭的矿业权,旗县区人民政府应要求矿业权人限期进行治理,不按时间要求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处理。
(三)矿业权人通过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偿的,收缴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补偿退出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对不执行本方案,不配合开展退出补偿工作,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矿业权人,政府不予退还出让收益(价款),也不给予补偿。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关于《赤峰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