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6-0014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6-00145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3-11 10:0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承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维护权益、权责一致、便捷高效”的原则,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效率提升,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严肃查处借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改革之机违法占地、违法报批用地等行为,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二、承接授权委托事项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市域范围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审批。市域范围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它事项。市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征收转用,涉及扩权强县直报批次用地的宁城县、喀喇沁旗批次用地报批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审查要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审查、依法审批原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批次用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分标准》相关内容,对建设项目用地报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层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地地类、面积应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批次用地范围内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供地方式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用地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城镇批次用地是否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各地块的报批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村庄批次用地是否位于村庄建设边界以内,各地块的报批用途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明确申报用地中按照规划用途划分的用地规模,涉及征收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征地补偿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已落实到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履行收回国有土地告知、同意、决定等相关程序;涉及补偿的,补偿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符合六十条规定的,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且项目类型应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形;符合六十一条规定的,应提供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其中明确项目属于苏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情形;涉及占用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黑土耕地的,已按要求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并落实“占黑补黑”;涉及占用林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草地、湿地的,已按要求取得有批准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未办理相关手续部分,应提供林草主管部门明确的不按林地、草地、湿地管理,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说明;批次用地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情况,涉及的,应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意见;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相关要求,批次用地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情况提出同意建设,或同意建设但需履行文物行政许可程序后办理,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由旗县区执法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影像图核查等方式,核查批次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如存在违法用地,应依法查处到位;批次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查批次用地是否存在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存在相关问题的应详细说明处理情况;核查工业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如涉及两高项目的,应提供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论证意见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的住宅和商住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历史遗留等项目除外),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配置增减挂钩指标;国家和自治区用地审查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查报批流程
授权委托事项除涉密项目外,全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办理。
(一)征前程序。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市域范围内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不少于30日),视情况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等前期工作。
(二)用地申请。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城镇(村)批次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卷材料进行初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局)。除保密需要外,由旗县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有关申请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三)用地审查流程及时限。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系统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查,受理与审查时限共计不超1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1.接件。市自然资源局收件后,根据系统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要件是否齐备进行形式检查,根据报件材料完备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明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建设用地报件退回申报单位进行完善;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发至会签科室进行报件审查。
2.报件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建设用地报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职责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具体审查意见,对不涉及补正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中要明确审查要点内容,明确是否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意见。审查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补正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下达补正通知书,补正意见要求准确、明晰。旗县区收到补正通知书后,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补正次数不得超过2次,逾期未完成补正的,审批系统自动予以退件。补正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审查报告。所有报件在受理报件的同时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结束审查后未完成缴费的,将予以退件。旗县区人民政府缴费完毕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提报用地批复申请。
3.提报用地批复申请。用地审查意见形成后,市自然资源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旗县区报批资料、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和用地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复。
(四)审批决定。市人民政府收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用地批复(代拟稿)和旗县区报批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用地批复和同意用地批复的意见。
(五)用地批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批事项,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最终将批复文件回传到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用地批复文号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拟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相关意见,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将相关要件回传到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在系统内生成批文,加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复文号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拟定的编制规则生成;涉及保密的,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要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批复文件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六)存档。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和批复,由市、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对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答复、应诉责任。主动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切实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安排部署,科学合理统筹安排计划指标使用,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旗县区人民政府需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不符合征地情形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经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涉及社保安置的,按规定足额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用地组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前,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申报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征占用草原(地)审核或审批。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征地程序时,依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同时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征占用草原(地)审核或审批工作,在旗县区完成组件上报市级审批前,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征占用草原(地)审核或审批文件。(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五)工业项目核实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对于工业项目,经核实属于“两高”项目的,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要求,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数据等部门对拟建“两高”项目全面开展联合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最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5〕1477号)要求,提供市政府出具的论证意见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政数局)
(六)核实是否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或出具项目是否可以在水源地实施的意见。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征地程序时,依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对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先行核实是否占用水源地保护区,涉及占用的,需明确申请用地项目是否可以在水源地实施的意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核实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情况提出同意建设,或同意建设但需履行文物行政许可程序后办理,或不同意建设的意见。(责任单位: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意见前,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缴费通知,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以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单(附调库通知书等凭证)作为确认依据。(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承担授权和委托审批权事项的征收转用信息公开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应征地转用信息上传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征地信息平台”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用地报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承担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征收转用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组织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根据具体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用地审批质效,做好审批权下放后用地报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旗县级有关部门在用地审批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在做好对旗县区指导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对用地审批中需提供解释说明事项及时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做好用地报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在保证报件审查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三)强化督导监管。市自然资源局对用地报批组卷质量进行严格核实统计,对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问题整改不力、瞒报漏报等问题督促各旗县区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报批、侵犯群众权益、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当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后期若政策出现变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