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1-2191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9]18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1-21912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政办发[2019]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9-18 14:56
赤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市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权力梳理、确认情况,依法确认了第一批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告。
今后,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申请、审查、确认和调整程序。《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赤政办发〔2015〕2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