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031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0311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2-13 09:5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2.2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2.4 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扩大响应
4.6 应急联动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5.4 事后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附件1
附件2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
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超出旗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3.3救援程度困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需要市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应急处置的事故。
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1.5.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监管部门源头防控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5.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经费等相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6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见附件2)。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旗县(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视情况成立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 指 挥: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
赤峰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政府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指导旗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粮食储备等所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四)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组织校园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网络安全防护与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置,保证网络通信畅通;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和民爆行业专用设备的应急处置。
(六)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遇难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制订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负责参与协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八)市司法局: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九)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旗县(区)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打击无证采矿行为,防止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技术指导。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大气、水体监测工作,制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提出防范次生环境污染建议。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城乡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隐患排查,负责通报城市内涝等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农村公路运输通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协助征用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公路运输通道通行;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公路建设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市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等预警信息,负责组织水库生产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市农牧局:指导农药生产、畜禽屠宰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务领域应急管理组织工作;指导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参与商贸行业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十八)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相关部门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调动市级及事发地周边地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十)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发布;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救援的各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矿山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体育局:负责协调游泳馆、滑雪场、体育馆等活动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三)市信访局: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灾区人员咨询、投诉,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十四)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外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二十六)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援助工作。
(二十七)赤峰军分区: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所属力量,协调驻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二十八)武警赤峰支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二十九)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市森林消防支队: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协助扑救因森林火灾引发的城乡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十一)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三十二)国网赤峰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三十三)赤峰车务段: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有效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铁路输送安全顺畅。
2.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事故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长组成,指挥长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事故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环境监测组、通讯保障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专家组等10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如下:
2.3.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赤峰军分区和武警赤峰支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3.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3.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持现场秩序,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2.3.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2.3.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2.3.6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经费、物资、装备、食品、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
2.3.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情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
2.3.8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赤峰相关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在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指挥部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群呼功能;储备在特定条件下所需通讯设备及技术人员。
2.3.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3.10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赤峰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风险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与能源、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市政府统一管理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3.2.1预警级别研判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3.2.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应类别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网络微信、政府专网或公众号、宣传车、大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3.2.3预警响应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视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3.3.2各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在对事故及救援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后,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3.3.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3.3.4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3.5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畅通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事发地旗县(区)有能力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有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事故处置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2.2Ⅲ级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市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4.2.3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对,上级政府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4.3指挥协调
4.3.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只要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政府必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政府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政府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3.2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救援指挥机构。
4.3.3当自治区现场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时,市级现场救援指挥部会同旗县(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3.4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事发单位隔离事故现场,划分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危险人员;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物资。
4.4.2处置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治安维稳组将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现场监测。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应急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5扩大响应
当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及时报告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4.6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与属地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7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8信息发布
4.8.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4.8.2市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公众微信号等快捷方式对外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8.4未经批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伤亡人员得到救治,失踪人员得到确认,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导,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予以配合。
5.1.2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安置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及时抚慰和抚恤,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坏、灭失、消耗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5.4事后恢复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事故影响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6.1.2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各旗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6.2物资装备保障
6.2.1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针对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2.2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6.2.3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6.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命令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交巡警等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资金保障
6.5.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现行财权划分原则,确保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经费。
6.5.2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6.5.3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5.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6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提升综合运输能力。依托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等资源,健全应急运输服务体系。
6.8技术保障
建立各级各类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事故应急专家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进行现场应急指导。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市、旗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7.2.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7.2.2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7.2.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2.4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2.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