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082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0823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4-07 08:5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使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使用、考核和日常管理职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从社会律师中择优选择,综合考虑其政治素质、专业特长、从业经历和现实表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为核心法律顾问和辅助法律顾问。按“1核心+3辅助”模式组建8个顾问团队,各团队以“定向加协同”的方式为市政府领导分管领域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
(四)具有丰富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从事过政府法制、政法工作的律师,其担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从事政府法制、政法工作的经历视同律师执业经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市政府各种会议决策类议题进行会前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诉讼、仲裁、执行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市政府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以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
(六)参与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七)列席市政府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八)其他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涉法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涉法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或协助;
(五)获得工作报酬或其他相关待遇;
(六)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行政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与承办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充分维护市政府权威。在执业或履职过程中,发现有集体信访、越级上访苗头或者负面舆情等不利于赤峰形象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劝导。
第九条 市政府涉法事务一般由核心法律顾问负责。按照分组协同的方式,每两个团队负责两个领域涉法事务的审查及办理。具体职责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并适时优化调整。
第十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相关事务主要负责团队中的辅助顾问参与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辅助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一)有限时间内多项政府事务集中,核心顾问工作明显超负荷或无法兼顾的;
(二)核心顾问因故无法出具法律意见或参加会议的;
(三)两团队核心顾问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的;
(四)核心顾问审查意见未排除法律风险点的;
(五)经核心顾问审查后的事项,其他相关单位提出不
同意见的;
(六)其他由市政府办公室明确的需要辅助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首届聘期为一年。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调整,并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自第二年开始,每届聘期为三年。如继续聘任,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并根据顾问日常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法律职业资格被撤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所属领域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顾问工作不满意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本人主动请辞的;
(六)其他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核心法律顾问解聘后,从辅助法律顾问中择优补聘。辅助法律顾问解聘后,从报名候选人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择优补聘。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与选聘的核心法律顾问所在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为顾问颁发聘书,定额付费,具体金额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为选聘的辅助法律顾问颁发聘书,计件付费,书面意见暂按500元/件计算,参加会议按《赤峰市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需要代理,或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资产处置等事务需要进行专项法律审查论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与法律顾问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报酬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于每年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本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政府工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据实支付工作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7日印发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