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128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1280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16 16: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要求,统筹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完成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措施;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级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旗县区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赤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赤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情况
2.开展新污染物现状调查工作。落实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情况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20种化学物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调查监测。按照全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充分运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配合自治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适时开展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进行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源头控制,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5.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实施淘汰。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落实国家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赤峰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制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持续开展控药减害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降低农药使用强度。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持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隐患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环境治理。按有关要求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监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适时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根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聚焦化工、医药等行业,选取重点企业适时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统筹、自治区负总责、旗县区落实的原则,各旗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监督、执法队伍专项培训;依托自治区专家库中新污染物、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依托现有分析测试能力,购置新污染物监测相关仪器设备,全面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赤峰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赤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科学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将新污染物环境防治融入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加大对新污染物防治工作亮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