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300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3〕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3-03007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字〔2023〕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9-06 10:5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
一、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二、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一)3.3米<房屋建筑层高≤4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25;
(二)4米<房屋建筑层高≤5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5;
(三)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2.0。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