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03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038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6-18 16:59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特种设备范围
1.6 事故分级
1.7 适用范围
1.8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2.3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3 信息报告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响应程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行政、科学施策、客观公正、处置得当要求,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作用,持续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水平的提升,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有效控制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做到结构完整、职责明确、配合协调、规范有序、反应快速、处置科学。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此预案。
1.5 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电站、燃气、游乐场所等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
1.6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6.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 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 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8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赤峰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市级专项预案,与《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赤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环境抢险救援队伍、企业自救队伍和社会专业救援队伍。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指导保障机构,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协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具体工作接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2.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及各旗县区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2.2.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预案,组织起草本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工作。
(3)建立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旗县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4)在出现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Ⅲ级)时,决定启动本预案。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通过市安委办,向市政府请示相关支援,以协调、调配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统计和分析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2.3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工作分管领导
自治区特检院赤峰分院院长
成 员: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科科长
自治区特检院赤峰分院各分管业务的副院长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设局有关工作人员
2.3.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
(3)负责向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建立与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5)受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委托开展对旗县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4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涉事地区、单位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庭给予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供热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市应急局:按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供非特种设备领域外专业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提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调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市级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协助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抢险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按权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实。
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按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协助或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对超出旗县区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或配合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善后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需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成员由旗县区政府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上述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下设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5.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和市市场监管局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消防救援、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民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部门。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9)通信联络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通讯信息支持。
(10)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保障抢险物资的运输调配。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11)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选派的赤峰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及赤峰市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现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1.1 市场监管部门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风险大小参数指标、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为依据,设定评价规范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分类监管。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实行自评、自控、自查、自改、自报及差异化、动态化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1.3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3.2 重大危险源管理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2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平台,包括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3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接到事故报告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核实研判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向市级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上报的事故情况有遗漏等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补报续报。
预警信息包括上级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使用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3.4 预警行动
3.4.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旗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并责令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旗县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直至市政府。
3.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安全状况定期进行分析。
3.4.3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统计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向属地政府报告。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查处,需要协调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接到报告的属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4.4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 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4.1.2 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事故时,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事故时。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报告,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市市场监督管理门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事故时,Ⅳ级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迅速启动旗县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旗县区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市政府成立由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需启动本预案时,旗县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接受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4.1.3 发生一般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或者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报请市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升级响应级别启动Ⅲ级响应。
4.2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响应程序
4.2.1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立即拨打110、120或119电话,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要求报告;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4.2.2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成立现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事故危害初评。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8)事故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或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当地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信息发布按以下标准分级: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市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自治区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自治区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事故信息发布的紧迫程度,可以直接发布下一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也可以将本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发布。
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现场救援指挥部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按程序办理。
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信息稿件必须通过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报发布部门。
4.5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核准的有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改造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政府批复。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常驻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定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4 应急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调度,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及应急资源共享。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调用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设备。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专用工具。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5 应急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包括专家组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宣传奖励及相关人员培训费用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
7.1.2 应急演练要求
(1)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涉及救援相关单位的应急演练;
(2)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经批准后实施;
(3)演习过程应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每次应急演练的程序安排及注意事项,必须列出详细演练计划。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7.2.1 预案的宣传
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本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街道)、村(嘎查、社区)建立互动机制,面向社会和群众宣传相关特种设备应急知识。
7.2.2 预案的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应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本预案及相关救援知识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预案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修订应报赤峰市人民政府备案。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3)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4)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6)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