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37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379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0-15 11: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列45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40个)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赤峰市教育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国家安全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司法局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农牧局
赤峰市商务局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赤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赤峰市审计局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赤峰市体育局
赤峰市统计局
赤峰市能源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含各分局、各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以下为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赤峰市档案局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5个)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有关事项
(一)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赤峰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赤峰市司法局网站公布。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赤峰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政府通告后,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赤峰 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五)《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21〕30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