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73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738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2-26 09:3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深入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负责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配合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遴选、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具有一定的法治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具有熟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从以下范围遴选:
(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
(二)企业事业单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五)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局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也可向市司法局自荐,并提交自荐材料。
(二)市司法局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查看等方式,结合建点条件、合理分布等因素,拟定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
(三)市司法局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授予“赤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基层立法联系点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人,并将其职务和联系方式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局。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指导,适时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撤销基层立法联系点资格:
(一)主动请辞的;
(二)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连续两年未报送立法建议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立法建议申报表.docx
相关解读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