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92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赤人社办发【2021】98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924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 号 | 赤人社办发【2021】98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12-04 16:01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通知》和《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员予以惩戒实施细则
附件2: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予以惩戒实施细则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予以惩戒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为赤峰市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公示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
二 、惩戒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定属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实施惩戒: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者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 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系统职责部分)。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人社系统职责部分)。
四 、惩戒实施方式
(一)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情况下,由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办案程序,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应当作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包含拟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经审定的失信人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名单中实施联合惩戒。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核实。对异议成立,决定不予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对象。
(二)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失信行为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失信名单同时推送至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级人社系统各相关股室和二级单位。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失信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本系统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社系统各相关科(股)室、二级单位收到社会保险领域失信名单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约定的惩戒措施对其依法实 施惩戒。对从社会保险领域失信名单中撤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进行解除。
五、建立惩戒退出机制
(一)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相应处理或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惩戒实施期限期满即退出惩戒。
(二)惩戒期间如惩戒对象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惩戒对象可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撤出,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函告等方式与其他联合惩戒部门互通信息。
六 、惩戒动态管理
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领域的严重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和解除惩戒措施。
七、其他事宜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予以惩戒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赤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方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二 、惩戒措施
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人社部门及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人社系统职责部分);
(四)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系统职责部分)。
三、 惩戒列入条件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四 、惩戒管理方式
(一)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工作。
(二)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对象拟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对象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核实,对异议成立不予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对象。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三)列入决定文书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公民身份号码)、列入事由、列入期限、列入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作出决定机关等。
(四)作出列入决定后,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决定录入部门门户网站、“信用赤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惩戒名单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六)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认定的欠薪“黑名单”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本部门其他相关科室、本级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推送的欠薪“黑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系统推送至市人社系统相关科室,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函告等方式与其他部门互通将信息推送至市本级其他联合惩戒有关部门。
五、 惩戒列入期限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六、提前解除惩戒的条件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请求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 失信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对符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条件的,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决定;对不符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条件的,作出不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的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决定交付或者送达管理对象。
七、不予提前移出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被再次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八 、移出处理和错误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管理对象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信息,或者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
(一)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所依据的责令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
管理对象被移出失信惩戒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符合解除联合惩戒的管理对象,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或决定提前移出解除联合惩戒,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纳入联合惩戒管理的用工单位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九、 其他事宜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制定完善相关领域惩戒措施,并指导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