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8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814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4-30 10:3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应用,优化气象监测站网,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气象监测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水文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cm)、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四条 成立全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部门间协调联络工作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牵头单位为市气象局,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林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联络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联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有关内容形成纪要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政府。
第五条 市气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全市气象监测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工作。新增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全市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总体布局。各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新增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气象监测设施所属单位在建成后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监测设备基本情况报市气象局备案,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各部门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六条 市气象局、国家安全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气象监测设施核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是否存在涉外危安风险隐患;重点核查全市境内有无违规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行为。
第七条 市气象局牵头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和联络组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共享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 各部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制定本市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组织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九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关于《赤峰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