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4511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2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2-04511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22〕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4-06 09: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用薄膜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薄膜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再利用经营主体、个人及行政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安全生产、市场经营、回收使用全链条、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农用薄膜监管体系,负主要责任。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部署,细化目标责任,制定绩效考核机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环节监督管理。
嘎查村民委员会遵循“谁买谁用、谁用谁收”原则,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切实有效的契约化管理制度和台账,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用薄膜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经营流通领域等市场行为监管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支持和鼓励生产、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
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主体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主体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经营日期等内容。出厂经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显著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显著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字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经营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经营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售卖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经营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主体、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经营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到使用地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详细记录购买农用薄膜的渠道、覆膜地块及面积、联系方式等信息,农业生产使用后及时清理回收农用薄膜,严禁带膜耕作、随意弃置、掩埋或在田间野外焚烧。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嘎查村民委员会对使用农用薄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方面优惠或者资金补贴。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残膜回收机械享受国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再适当加大地方性补贴力度;在涉农项目实施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回收利用废旧农用薄膜企业生产的标准农用薄膜。
第十七条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开展统一采购、统一覆膜、统一回收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加工企业、农资供销点、废品收购点等建立收购网点,确保村村建起“有专人、有场地、有机具”的“三有”收购网点,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采取农用薄膜离田措施相挂钩的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
农牧部门对使用0.015mm及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使用者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 回收利用企业应当与旗县区农牧部门签订废旧农用薄膜回收、资源化利用责任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废旧农用薄膜回收量、回收标准、回收价格及以旧换新政策。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率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设备,加工利用废旧农用薄膜,促进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两级农牧部门可依法对经营、使用农用薄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用薄膜的场所进行检查,对采购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列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范围,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生产和经营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农用地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进行查处。对于生产或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经营产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法市场主体依法录入信用公示系统,降低信用等级;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平台流入不合格农用薄膜产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禁止挤占挪用财政补贴。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未按照“谁使用谁清理、谁污染谁治理”规定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