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关于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切实减少我市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工作,我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了《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该《办法》。
二、编制过程
该《办法》几经修改完善后,于3月14日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针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核实修改完善。同时在农牧局网站向社会大众广泛征求意见。3月18日市农牧局组织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专门对《办法》进行讨论,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办法》送审稿。于3月23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关于《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专门会议,按照会议要求,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三、编制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农村牧区绿色发展为目标,以农业投入品循环利用为重点,着力强化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践行绿色生产方式,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绿色生产方式,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职能职责。农用薄膜污染治理由市、县(旗、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市、县(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嘎查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用薄膜的使用和回收工作。市、县(旗、区)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负责农用薄膜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农用薄膜管理措施。《办法》对农用薄膜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管部门等提出明确要求。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到使用地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三)回收和再利用。《办法》对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企业提出明确的扶持及优惠政策,适当加大残膜回收机械地方补贴力度,建立完善的农用薄膜回收体系,地力保护补贴与农膜离田相挂钩,对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使用者给予资金补贴。
(四)法律责任。《办法》分别对农用薄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生产、销售、回收农用薄膜的、伪造台账、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农用薄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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