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39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0398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26 09:2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类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联动机构
2.5旗县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6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救援机构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应对
4.3响应分级
4.4先期处置
4.5响应行动
4.6指挥协调
4.7处置措施
4.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9响应升级
4.10应急结束
5 事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处理、总结评估
5.3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保障
6.6通讯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专家保障
7 责任与奖惩
8 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评审、发布与备案
8.3预案宣传与培训
8.4预案演练
8.5预案评估与修订
9 附则
9.1预案解释及修订
9.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与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稳定运行环境,确保应急处突及时、有序、高效、科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统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安抚等各项工作。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自身利益。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根据“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属地旗县区政府落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依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统一、有序、高效。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以预防为重点,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管控,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排查,参建企业要坚决落实整改,并经常自查自纠。各方责任主体要共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把隐患当做事故来对待。要高度重视应急准备工作, 包括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等,保证事故发生时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参建企业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也要依法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对于事故发生时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政府鼓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设备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提升各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各级政府要重视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决策、科学研判中的智库作用。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相邻、相近旗县区政府可协商建立应急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互助应急预案。联合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旗县区政府要加强与赤峰军分区与武警赤峰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建设,保障有效联防联控。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直部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建企业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专项指挥部成员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专项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市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三级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协调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等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3 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市专项指挥部会议的召集以及文件的起草与办理,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网上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及时处置违法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局调拨指令,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事故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组织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况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赤峰分中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根据事故情况发出调拨指令,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合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不包括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市气象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赤峰车务段: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2.2 现场指挥机构
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先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处置。
若事故等级达到较大级别,由市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市专项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旗县区先期现场指挥部纳入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人、市和旗县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专家、应急工作组组长、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若事故等级达到重大及以上,由市专项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待自治区或国家工作指导组到达后,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全权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物资等应急资源,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情况,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灾害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讯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现场专家组等10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受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赤峰军分区和武警赤峰支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灭、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警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持现场秩序,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灾害监测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旗县区政府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安排处置事故所需车辆、通信、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情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
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赤峰相关通信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在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指挥部决定,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群呼功能;储备在特定条件下所需通讯设备及技术人员。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家属安抚、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遇难者遗体处置、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现场专家组:由市专项指挥部在自治区、赤峰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3 专家组
市专项指挥部建立市建设工程专项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故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市专项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和评估等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构
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盟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构。市、旗县区专项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进行应急处置时,根据相关规定,专项指挥部可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2.5 旗县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救援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单位应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机构,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先期自助自救与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构建风险隐患调查辨识与分级管控机制
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风险隐患调查辨识与分析评估,对辖区内施工现场风险源及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辨识,通过分析评估,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将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风险隐患分级台账,掌握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风险隐患底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风险隐患分级台账报送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重点监督和管控措施。
3.1.2 开展应急资源调查
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利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检查与专项行动等时机,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参建企业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与登记、应急队伍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情况等,建立企业应急资源储备台账。企业要将应急资源储备台账报送属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旗县区住房城乡部门要报送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1.3 监督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做好风险隐患自查、分级登记和治理,及时落实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检查的内容要包括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情况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等。
3.1.4 参建企业风险防控职责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控职责。要对施工现场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分级和登记,针对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制定完善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登记,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通过专题培训、模拟实训、角色扮演、桌面推演、应急演练等形式不断提升应急处突核心能力。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3.2 监测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一同评估确定本项目较大及以上风险点及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有针对性的制定监测措施、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与较大及以上风险隐患台账一同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政府鼓励企业应用事故监测先进技术与设备,加强自身事故监测防范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存在较大及以上风险点及事故隐患的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定期调度与督导,保障安全施工。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3.3.2 预警发布
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故类型,确定预警级别。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
发布预警信息。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评估分析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蓝色预警由旗县区政府发布,并报告市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政府;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密切关注事故信息,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有关方面要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和监测情况的动态变化,根据预警信息调整通知和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旗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直接报告事发地旗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事发地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事故及救援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后,按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事故信息报送的实效性和规范性。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有关部门在报告市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间每级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了解一般事故信息;旗县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4.1.2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填写《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并上报,事故简要信息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助要求。 (4)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法、签发人、报告日期等。 (5)事故原因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
(6)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应对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委、市政府先期组织应对,做好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待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应对,旗县区政府先期进行处置。涉及跨盟市行政区划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请求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由市政府组织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超出旗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3 响应分级
按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市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决定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
旗县区级以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4 先期处置
4.4.1 事故单位处置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前,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措施做好人员救助和事态控制。
(1)做好个人防护,实施抢险救援。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援,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2)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依规及时报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4.2 属地政府处置
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依法组织抢险救援、事故控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人员安抚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
4.5 响应行动
4.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下达指令之前,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应组织先期处置,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专项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事态失控,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4.5.3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4.6.2 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本级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科学制定应对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受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并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4.6.3 协同联动
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7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针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现场处置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力救援生命。应急救援应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分区域、分网格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搜救,迅速全力营救受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济救助工作。
(2)消除隐患,排除险情。对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合作,在确保应急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全面查清、控制、消除危险源(点),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共同消除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当及时安全转移。
(3)开展医疗救助。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竭尽全力挽救每一个伤病员的生命。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应急疏散。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无关人员。
(5)财政支持、物资调配。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治安维稳、管控交通。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发布道路交通公告,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9)对获救伤员,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做好现场清理,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
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对外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9 响应升级
当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死亡和失踪人员得到确认,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事故无继发可能,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对于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应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 事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专项指挥部主导,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予以配合。善后处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人员抚恤安置。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
征用物资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归还和补偿。
受伤人员救助。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
做好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督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污染消除恢复。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做好疫情防治,设施修复、环境修复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处理、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直各相关部门及旗县区政府要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旗县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旗县区政府负责调查。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5.3 恢复与重建
经过现场处置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同时,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受事故影响的旗县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救援力量和基层救援力量组成。
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强化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市、旗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旗县区政府应建立并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各旗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6.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全市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针对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审核并落实年度应急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建设工程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抢险装备、器材状态良好、数量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属于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支持。旗县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确保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经费。
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及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当事故发生时,及时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心理援助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
6.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联动机制,提升综合运输能力。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应急期间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应急处突所需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害人员等优先放行。
6.6 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命令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交巡警等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市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专家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完善专家信息。市、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牵头组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当事故发生时,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应急咨询与指导,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与更新。旗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及时编制本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预案评审、发布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市专项预案编制单位、旗县区政府应开展预案的评审工作。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要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和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预案评审合格后应定期发布实施。
应急预案应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应急处置和救援队伍等关于本预案的培训工作。
8.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旗县区政府以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旗县区政府应当对本级预案定期评估与修订。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及修订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风险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3.2工作职责
3.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4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5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控
4.2监测预报
4.3预警分级
4.4预警发布
4.5预警行动
4.6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5.2响应分级
5.3先期处置
5.4现场处置
5.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6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经费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8.2预案修订
8.3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燃气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中毒窒息、停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燃气事故。
1.4工作原则
城镇燃气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市、旗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 风险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导致燃气供气中断、燃气泄漏、中毒窒息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气源紧张导致城镇供气阶段性短缺。
2.2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事故。
(2)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事故。
2.2.2重大燃气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事故。
(2)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2.2.3较大燃气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事故。
(2)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2.2.4一般燃气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事故: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事故。
(2)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设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各旗县区政府和各城镇燃气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3.2工作职责
(1)市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全市城镇燃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旗县区政府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故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燃气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和综合处理重大社情动态、突发事件等情报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公共交通、公路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市商务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燃气事故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燃气事故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及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市总工会:负责事故中受害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较大燃气事故的事故调查、评估、处理;负责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处理。
3.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或者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燃气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参加,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力、交通、通信和物资装备的调配工作。
(2)救援处置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3)专家评估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对燃气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供水、供热、设施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4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旗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旗县区政府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市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5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足抢险抢修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事故报送所在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发生燃气事故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信息接报。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控
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审核和演练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燃气企业应当持续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投入、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新,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2监测预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旗县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故监测预警功能。燃气企业是事故信息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如发生不良征兆,应及时在安全地点联系供气企业。
4.3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预警发布
4.4.1发布权限
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委、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
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类别、燃气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应对常识、咨询电话等。解除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咨询电话、燃气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预警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4.4.3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预警行动
国家、自治区启动燃气事故预警涉及赤峰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燃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市、旗县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等措施;
(2)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
(3)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情信息监控、收集;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8)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
(10)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11)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12)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3)做好上级领导进行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14)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6预警解除
当以下条件均符合时,可宣布预警解除: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泄漏浓度已降至安全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燃气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旗县区政府参与。一般事故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应对。
5.2响应分级
(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重大城镇燃气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对,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将燃气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镇燃气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市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要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燃气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协助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开展以抢救伤员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因不可预测原因造成的紧急停气事故,事发地旗县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通过启用应急气源、限制用气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现场处置
发生城镇燃气事故,根据响应等级,由市指挥部或者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协调现场指挥部及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燃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救援工作,遵循“先防爆,后排险”的原则。
(3)加强现场保护,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4)调集救援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防止烧伤、中毒等伤害。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发地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有毒气体的检测和分析、大气环境监测,根据检测结果,必要时扩大警戒范围,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造成重大影响。
(6)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宜使用防爆设备记录、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标记,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7)在确认现场隐患或危害已经受控或消除,保证抢修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抢修人员严格按照抢修作业流程开展抢修作业。
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5.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燃气事故一般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较大燃气事故以赤峰市政府名义,一般燃气事故以旗县区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燃气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响应结束
当以下条件均符合时,可宣布响应结束:事故现场势态被完全控制,不存在二次发生的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事故对人、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退;现场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受控状态;事故现场已依据有关要求进行保护。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调查评估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市政府、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负责调查。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旗县区政府负责调查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旗县区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燃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2队伍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力量建设,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燃气企业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配应急预备队,确保突发城镇燃气事故抢险的及时、快速处理。
7.3物资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相关制度,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按照各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旗县区政府、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方面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燃气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燃气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赤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8.3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6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7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响应
3.3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更新
5.2 培训演习
5.3 宣传教育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峰市城市供水区域内突发的影响正常供水事件或影响供水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构成突发性供水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的;
(2)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3)地震、塌陷、洪涝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的;
(4)遭受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的;
(5)供水水源枯竭的;
(6)水厂输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等。
1.4 工作原则
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全局互动、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限水,先城区、后郊区的原则,保证在供水危机时刻确保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部门的用水。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安全供水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各旗县区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事故分级
按照供水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重大事故(二级):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较大事故(三级):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一般事故(四级):事故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赤峰市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所在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超出旗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或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6.2响应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供水事故分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供水事故、重大供水事故时,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自治区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供水事故时,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供水事故时,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四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要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旗县区级以下供水事故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7 应急预案体系
为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旗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赤峰市政府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旗县级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赤峰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成立供水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负责人;报请市委、市政府发布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批准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信息;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和终止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批准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三级应急响应;发布突发性供水事故信息;负责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安排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总指挥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信息,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在出现恶劣天气时,确保供水安全,及时掌握城市防洪排涝对供水的影响,及时向总指挥报告。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信息。批准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评估和协调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发出舆情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现场救援医药、粮食及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市民政局:发生供水事故时,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协助储存、调配物资,参与处置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经费保障及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发生供水事故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收集、汇总监测信息,分析污染物扩散趋势,排查污染源,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旗县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应急备用水源的备案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发生供水事故时,参与应急水量调度,启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保障应急水量的供应。参与排查供水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事故处置的建议等。
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现场救援工作,配合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库由宣传、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部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各旗县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本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6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解决事件发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7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和事发地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市指挥部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
2.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便于应急处置有序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市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供水企业根据事故级别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进展。制定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控制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关闭、开启。制定利用消防车、洒水车等设备保障临时供水的预案。
现场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输配水及制水构筑物、水质等的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城市供水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应急供水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及国网赤峰供电公司等做好突发城市供水事件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等重点特殊场所和居民用水需求。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发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调查评估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因水源地污染导致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
专家咨询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市指挥部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咨询组,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信息发布,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管理和引导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按照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现场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需安置、救治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风险防控
各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城市供水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1.2监测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应急或备用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水源水质监测;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对重大灾情趋势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城市供水应急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各旗县区、各部门单位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1.3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单位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3.1.3.1 预警级别。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一级,特别重大)、橙色(二级,重大)、黄色(三级,较大)、蓝色(四级,一般)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3.1.3.2 预警信息。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供水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应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1.3.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委、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3.1.3.4 预警行动。自治区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涉及赤峰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等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1.3.5 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3.2.1.1 报告程序。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及时向所在旗县级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在报告市政府及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3.2.1.2 报告形式和时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并在1个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进行报告,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旗县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3.2.1.3 报告内容。报告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发生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3)发生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4)发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5)针对发生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7)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2先期处置
3.2.2.1 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供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以“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3.2.2.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必要时,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旗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和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7)根据需要,向毗邻盟市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2.2.3 发生较大或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旗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供水企业成立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必要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3.2.3指挥协调
3.2.3.1 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组织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设立后,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2.3.2 现场指挥。设立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市级指挥机构,在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指挥工作。
3.2.3.3 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处置措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较多,一般措施应有:
(1)当水源出现严重污染,取水受到严重威胁时,立即启用应急水源、开展相关供水厂间的水量调配,同时排查水源污染问题,加大调水冲污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水源水质。
(2)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市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时,立即启用应急水源调度供水,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3)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供电系统瘫痪,立即启动电网断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供水企业和供电公司联合开展供水电力系统恢复工作。
(4)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市场瓶装饮用水出现脱销,连带与水相关的食品、饮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紧张,市场瓶装饮用水和应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资的供应必须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从外地或周边地区紧急调入。所在地政府、街道等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
(5)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域内出现或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洁自来水而出现不良身体反应,或者氯气泄露引起居民中毒等,卫生部门加大抢救、卫生监测和监查力度,迅速查明卫生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护。
(6)当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并出现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据情况需要合并进行。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后续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市、旗县区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市政府依法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供水运行,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指挥部从城市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3.2调查与评估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旗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3.3.3恢复重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尽快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旗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组成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旗县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支持。市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必要时,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和市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市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经费补助。
4.3 物资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资金。
4.4 通信保障
各旗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通信管理部门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出现以下情况,及时提请市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宣传教育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保护、供水安全等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刊发相关应急知识报道;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公众掌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及减灾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5.4 责任与奖惩
5.4.1奖励措施
公民按照各旗县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4.2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 事故分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 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3 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范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5.2 响应分级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 总则
城镇供热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全市供热系统的运行安全,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镇供热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冬季正常采暖和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突发性停热事件,提高政府部门和城镇供热经营企业对发生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供热机组、主管网突发故障或因供热单位弃供、受热单位(个人)欠费严重等原因,造成影响正常供热或停止供热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城镇供热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辖区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暴风雪极端天气等,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灾害,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故灾难。包括热源厂机组故障、热网故障、换热站故障及停水、停电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风险。包括弃供、低温运行、燃料储备不足、运输受阻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2事故分级
依据城镇供热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影响力大小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一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事故。
(2)重大供热事故(二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事故。
(3)较大供热事故(三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事故。
(4)一般供热事故(四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赤峰市政府设立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级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赤峰供电公司和事发旗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 工作职责
(1)市指挥部职责。贯彻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供热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拟定全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全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系统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和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供热系统事故的应急工作;研究重大供热应急决策和部署;宣布进入和解除供热应急状态,发布具体供热应急指令;组织对供热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负责供热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和终止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批准赤峰市供热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三级应急响应。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批准赤峰市供热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四级应急响应。
(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网上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及时处置违法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炭、天然气、电力生产经营企业,参与保障城镇供热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用气、用电的生产与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保障现场交通,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供热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煤炭、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供热事故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供热事故调查评估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供热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指导协调赤峰市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3.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供热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赤峰市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及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完成市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事故抢修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负责根据供热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供热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启动备用热源、移动应急热源车,尽早恢复正常供热。
(3)专家评估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对供热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会同能源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 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旗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的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供热主管部门。
(2)旗县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旗县区政府应当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供热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突发供热事件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供热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3)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4)出现供热安全事故时,及时向辖区供热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范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和老旧供热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强热源建设,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定期检查供热单位燃料储备情况,对供热运行进行动态监测。供热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设施设备维修检测,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供水、通讯等实时监测,并设置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做好燃料储备,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 监测预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供热单位是事故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 预警分级
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4.4.1 发布权限
各级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供热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委、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供热事故类别、供热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供热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 预警调整
根据供热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4.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移动应急热源车等;
(5)通知本地区其他供热单位做好代管准备工作;
(6)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启动储备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7)协调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燃煤运输准备;
(8)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9)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0)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11)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3)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4)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暖的准备工作;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供热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超出旗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或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2 响应分级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重大供热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供热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市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应急响应: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四级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要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旗县区及以下供热事故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3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供热设施、管网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热单位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集中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造成的事故和供热单位燃料储备不足造成的事故,事发地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应急接管、协调供热用煤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4.1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协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市指挥部直接组织本市内资源调运,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指挥部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
5.4.2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区、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
5.4.3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区、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指挥调派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4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供热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发生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5 信息发布
城镇供热系统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厅。城镇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6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供热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供热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供热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认真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热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供热事故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7.2装备保障
辖区供热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物资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安全的应急救援装备,准确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处在随时可用状态。
7.3人员保障
辖区供热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要加强供热单位的供热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二次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4通信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以及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应当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市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各级政府、供热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5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演练
各供热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每年开展一次演练工作。
8.2 宣教培训
各供热单位应加强全体员工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热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置措施。认真组织员工对供热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供热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8.3 责任与奖惩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热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供热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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