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赤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前期已制定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一是《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进行重新修订,有关规定已发生变化,市级预案应当根据自治区预案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二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市直部门职能职责已发生变化,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因此,有必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起草过程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赤峰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对城镇燃气事故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措施、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意见,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党组成员意见,最终形成了《预案》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本《预案》包括总则、风险和事故分级、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等9个方面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2.风险和事故分级方面:分析提出了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因素,并根据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方面:明确设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研究、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还规定了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的职能职责。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方面:对城镇燃气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预报、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做了明确规定,对相关具体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5.应急处置方面:对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分级应对、响应分级、先期处置、现场处置、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响应结束等环节作出具体安排。
6.善后工作方面:规定了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事故开展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
7.应急保障方面:提出了对通信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医疗卫生保障等几方面要求,为城镇燃气事故应对整体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8.预案管理方面:对燃气事故防范知识宣传培训、预案修订和事故处置过程中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9.附则,规定《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16年已制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体系。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原《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一是《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发布,有关规定已发生变化,市级预案应当根据自治区预案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二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市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因此,有必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起草过程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起草了《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措施、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书面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住建局党组会议审议,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四)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事故分级、风机应对与响应分级、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设立赤峰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还规定了指挥部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机构、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能职责。
3.运行机制。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恢复与重建的有关程序、内容和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4.应急保障。提出了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五方面要求,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5.预案管理。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事故处置的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6.附则。规定预案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冬季供热作为事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基础性公共事业,进一步健全供热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科学、有效、快速得处置各类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至关重要。供热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除了供热设施本身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热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还有极端天气、持续低温天气、复杂社会矛盾、供热能源短缺等对正常供热造成的影响和由此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供热突发事件预案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大应急行业处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编制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因此,有必要编制《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供热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起草过程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赤峰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供热事故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措施、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意见,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党组成员意见,最终形成了《预案》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本《预案》包括总则、风险和事故分级、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等9个方面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2.风险和事故分级方面:分析提出了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因素,并根据供热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方面:明确设立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研究、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市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还规定了市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供热经营企业应急组织的职能职责。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方面:对供热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预报、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做了明确规定,对相关具体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5.应急处置方面:对供热事故发生后,分级应对、响应分级、先期处置、现场处置、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响应结束等环节作出具体安排。
6.善后工作方面:规定了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对事故开展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
7.应急保障方面:提出了对通信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医疗卫生保障等几方面要求,为供热事故应对整体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8.预案管理方面:对供热事故防范知识宣传培训、预案修订和事故处置过程中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9.附则,规定《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相应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编制。
(三)编制原则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预案共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事后处置、应急保障措施、责任与奖惩、应急预案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
1、总则。阐释了本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原则、事故分类分级、分级应对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了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参建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明确了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机构及其工作组、旗县区人民政府、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参建企业的相关职责。
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职责,明确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措施,包括构建风险隐患调查辨识与分级管控机制、对辖区应急资源调查建档与信息共享、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及参建企业风险监测、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建立预警分级机制,规定了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调整与解除等程序。
4、应急响应。规定了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应对行动与程序。包括事故报告、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
5、事后处置。明确了善后处置主要工作内容、事故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的相关要求、恢复与重建等。
6、应急保障措施。明确了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项保障举措。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保障、通讯保障、治安保障和专家保障等。
7、责任与奖惩。规定了对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以及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的人员和单位等予以奖惩的政策。
8、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了专项预案的编制和管理部门,专项预案体系的评审、发布与备案,预案的宣传培训与演练,预案的评估与修订等内容。
9、附则。明确了本预案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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