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33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字〔2024〕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4-01334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字〔2024〕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赤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1〕80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024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