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发﹝2024﹞40号)要求,我市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范围
重点清理2024年1月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内容
(一)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或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及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
(二)需要进行修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
(三)应当宣布失效。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期满自动失效,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确认为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四、清理结果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经过初步清理,保留并继续执行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赤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1〕80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根据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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