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5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字〔2025〕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054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字〔2025〕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8-27 10:30
《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车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和在农村牧区使用的电动车开始登记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与《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同时保障《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权威性、完整性,结合赤峰市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赤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原登记的电动车临时通行号牌(白色号牌)的有效期为五年,自2025年9月1日开始至2030年8月31日结束,过渡期内已经登记取得的临时通行号牌依然有效,过渡期满后该类电动车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