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106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赤政发〔2025〕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3415C/2025-01060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 |
| 文 号 | 赤政发〔2025〕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 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9-16 16:00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应急局、统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现将《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产业园企业入园、退出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产业园企业入园、退出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产业园企业(含建设项目)准入、建设、退出管理,聚焦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真正发挥产业聚集、产业链延伸及耦合共生效能,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升级优化的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产业政策,结合东山产业园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实现企业入驻精准、运营管理规范,有效提升政府营商软环境和企业经营硬实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山产业园内拟入驻及已入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的统一,提升履约能力;规范评审流程、指标体系及处置标准的公开公示制度,确保企业入园资格审核、绩效评估、退出处理等全流程规则公平公正,保障东山产业园内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二)统筹协同、质效并重。建立跨部门联合协同机制,强化项目全周期的统筹调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推动项目高效落地;注重产业发展质量,实现发展效益与管理效能的有机统一。
(三)产业集聚、资源集约。以规划和定位为导向,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布局,推动技术、人才、配套服务等要素集聚,形成产业协同发展生态;严格落实土地、环境等资源的高效利用标准,通过指标约束,杜绝资源浪费,实现要素的集约化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组织保障。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针对入园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联合决策咨询机制。对新引进企业进行准入评估,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东山产业园定位。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赤峰高新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等各类规划及产业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企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企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其他企业入驻园区。鼓励区域协同发展,发挥全市南部工业经济带的核心区作用,在全市大格局下,推进产业链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六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相关政策对拟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要求达到的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及其他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对工艺技术的有关要求,鼓励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工业产业技术,禁止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产业政策规定进行论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三)入园项目应符合《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要求。
(四)符合环保准入条件。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赤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及行业准入条件。
(五)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准入条件:
1.入园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明确的条件或要求。
2.化工、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应符合《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产业园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六)达到投资强度及投入产出标准。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亩均投入产出须符合赤峰市和东山产业园规定要求,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亩,亩均产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原则上产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亩均效益各项指标要求,特殊情况下,如符合本条第九款,或某项亩均效益指标有突出贡献的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准入。
(七)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符合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要求。
(八)入园的企业(建设项目)符合能耗准入条件:
1.新上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能耗有关要求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应满足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2.列入“两高”范围的新上项目应遵守国家、自治区最新“两高”项目管控相关要求。
3.要严格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及自治区有关实施办法,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九)优先准入的企业。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领军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2.投资主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自治区、赤峰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对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5.自治区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土地产出绩效名列前茅的优质企业。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7.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8.其他优质投资主体,如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决策结果为准。
(十)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统筹好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支持政策。
园区入驻企业支持政策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八条 入驻流程。
(一)确定入驻东山产业园意向的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高新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3名以上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开展拟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准入预评估论证工作,形成预评估报告。
(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项目准入评审论证会议,对通过的企业(建设项目),下发准入通知书,企业凭准入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通过准入评审的项目,如后期项目选址、投入产出、建设规模、综合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建设项目)须提前高新区管委会进行重新评审。
(四)下达同意准入通知书后,企业(建设项目)与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企业(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园区管理
第九条 用地管理。
(一)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由属地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依法供地。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新建项目须在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但延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4个月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三)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该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应建成投产。单个项目开工建设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投入的25%。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属地自然资源局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应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高新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工资保障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如发生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经核实确认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据实支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企业列入园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3次以上的企业自行退出园区。
(四)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五)入驻企业建设期间,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时每月需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及社会事务管理。
(一)入驻企业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二)入驻企业歇业、停业,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三)入驻企业应遵守赤峰市及园区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相关要求,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按照园区规划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取用地下水、铺设供水管道、建设管廊、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应当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不得私搭乱建、乱挖乱排、违章停车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行为。
第十四条 厂容厂貌管理。
园区企业厂区内道路、车间、办公区、公共区域需保持干净,无垃圾、杂物、积水或油污堆积。确保雨污分流,排水沟渠畅通,无堵塞或异味。涉及粉尘、废气排放的企业需安装防尘设施,避免污染周边环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外观需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禁止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材质或结构。厂区内车辆(含运输车、员工私家车)需按划线停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或主干道。保持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畅通,禁止设置障碍物。
第十五条 碳排放管理。
(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企业按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接入园区智慧园区、能碳管理平台等系统,并自觉接受管理。
(二)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开展碳排放数据采集、现场核查及后续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数据、能源消耗记录等。
(三)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每年进行一次碳排放核查,积极参与建设碳达峰试点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等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入驻企业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条例规定,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落实环境风险方案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高新区管委会应对建设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资质及以往安全业绩要求,并对建设过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二)入驻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三)入驻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入驻企业应当积极参与高新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入驻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
(六)入驻企业要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治安事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除园区企业自有资产外,园区内的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市属国有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厂房时,需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退出条件。
企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
(一)企业(建设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二)项目自备案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取得土地的情况下,项目立项手续作废;项目已取得土地的情况下,项目立项手续作废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土地回收程序。
(三)未按照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建设。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应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限期建设。对入园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变更或转让、租赁的,属地自然资源局依法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因项目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未按照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
(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且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
(七)因企业自身原因连续停工(停产)6个月以上的。
(八)厂房及附属设施通过验收后,两年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未完成设备购置的。
(九)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厂房交付后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的;厂房闲置或停产超过6个月的;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抵押、处分、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十)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十一)前期合法入园,非企业(建设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后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
(十一)已入园但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污染风险,进而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建设项目),业主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故意、过失导致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按要求落实安全和环境投入,经督办仍不整改的。
(十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责令退出。
(十四)入园企业(建设项目)未按照协议约定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的,分期建成部分停滞不继续实施建设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依据协议强制退出。
(十五)违法经营被有关行业执法部门关闭的。
(十六)企业因缺乏运营资金申请退出园区的。
(十七)高新区管委会认为存在其他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退出方式。
(一)约谈整改:对达到退出条件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方案由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方案审定不通过或拒绝约谈的直接给予清退处理。根据整改方案,由高新区管委会向企业(建设项目)下达不超过6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负责人应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企业(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下达限期退出通知书。
(二)清算退出:
1.对符合清退条件的企业,依法终止合作协议(合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政策依法处理。企业已投入的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6个月内自行处置完毕,未按时限处置完成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拒不退出的,属地政府可以提起土地回收之诉讼,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提起合同解除之诉讼,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启动联合执法,协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置。
3.企业出现管理经营问题无法继续运行的,导致其资产、项目用地使用权或厂房等权益被依法处置或转让,原企业做好处置工作后退出。新的受让主体或重整后的承继主体在园区内承接原企业资产或继续经营原项目,应重新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于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围绕高质量发展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党建工作。
各入园企业应积极配合高新区党工委开展工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应积极成立党组织或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尽早实现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双覆盖”。
第二十三条 严格评审准入。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企业(建设项目)准入许可过程中,采取联合评审制度,委托专家或三方中介机构介入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息技术建设。
东山产业园在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及实施中,积极探索信息技术的保障功能,园区信息系统与“信用中国”及自治区、赤峰市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为企业(建设项目)准入提供信息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提升效率、动态监管作用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
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不断强化政务服务为入驻企业(建设项目)提供一站式办理,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合并审批环节等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升立项、规划、节能、安全、环保、建设等手续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更新机制。
鼓励企业对管理办法提出建议,高新区管委会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本办法实际执行情况提请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实现企业政府共商共建。针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赤峰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需协助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数据核算(提供)、执法等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