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
一、赤峰市人民政府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今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重大隐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生态环境良好,是野生动物重要的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目前我市有分布记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460种,其中鸟类377种,哺乳类63种,两栖类5种,爬行类15种。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虽然得到了省市相关部门的认可和肯定,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弹弓、列套、粘网等各种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捕的野生动物主要为了“食用”。另外,在鸟类迁徙和繁殖期间,采取追逐、轰赶、无人机拍摄、捕捉雏鸟诱拍、在鸟类繁殖栖息地聚众拍摄、近距离拍摄鸟巢中繁殖雏鸟等干扰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行为以及擅自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乱放生的行为,屡禁不止。群众对这些违法现象反映强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鸟类保护志愿者、社会群众经常有提案议案、举报信和电话提出建议和举报。为从源头有效控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乱放生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出台《通告》势在必行。
《通告》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举措,是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该通告的发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体系,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填补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空白,可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同时还可以减少人和野生动物的密切接触,有效防控可能出现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没有杀戮,就没有买卖,《通告》的出台,对于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 《通告》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停歇、隐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划为禁猎区、禁渔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我市全面禁止猎捕就是依法将全市范围划定为“禁猎区”,全年划定为“禁猎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第二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通告》对禁猎区、禁猎期是如何规定的?
《通告》规定赤峰市境内全域、全年禁猎,有效期5年,为我市史上最严的禁猎规定。
四、《通告》对禁猎物种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条,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基本含盖了除鼠类以外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五、全面禁猎了为何还要再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应予立案”,并对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划定了立案标准、对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进行了明确。本《通告》规定“禁猎工具”的目的也是为了与此《标准》相衔接,为今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加重非法猎捕者的违法成本,以提升震慑力度,提高打击效果。
六、为何对追逐拍摄、轰赶拍摄、用无人机拍摄、捕
捉雏鸟诱拍、在鸟类繁殖栖息地聚众拍摄、除科学研究以外的近距离拍摄繁殖巢等干扰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行为十分普遍,不仅干扰和破坏了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的繁殖场所和生存环境,而且社会各界人士反映强烈,群众对此经常举报,为依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干扰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上述干扰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行为依法做了限制性规定。
七、为何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现象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群众反映强烈。
八、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通告》方面应做哪些工作?
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通告》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三是,各级林草、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九、群众应该怎么参与《通告》落实?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干扰野生动物繁殖、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电话:松山区:5672110 红山区:8224478
十、对违反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通 告
为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赤峰市行政区域全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为2020年3月起至2025年3月止。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其繁殖活动。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还禁止使用弹弓、刀具、自制猎具、猎犬、猎鹰、投放毒饵、撞击、声音引诱、滚笼、陷阱、掏蛋和捣巢、捕捉幼鸟(早成鸟)和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追逐拍摄、轰赶拍摄、无人机拍摄、捕捉雏鸟诱拍、在鸟类繁殖栖息地聚众拍摄、除科学研究以外的近距离拍摄繁殖巢等干扰鸟类栖息和繁殖的行为。
六、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八、各级林草、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干扰野生动物繁殖、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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