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管办法》第四章第九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规定,将2018年授予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保留称号企业及监测不合格取消称号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二、重点内容
命名2018年度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公布已命名企业监测结果。
三、涉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批发市场。
四、执行标准
《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管办法》(赤农牧产发〔2014〕26号)
五、关键词诠释
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将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形成相关产业链,在生产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与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与农牧户相联系,实现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经市农牧业局按相关标准与指标考评合格、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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