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包括和美工贸园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针对目前中心城区临街退红线区域存在的“盲点”和“漏点”问题,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定了《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
三、工作目标
(一)解决既有临街退红线区域存在的“盲点”和“漏点”问题;
(二)规范新建临街退红线区域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城市管理。
对退红线区域的建筑界线,道路出入口、停车场硬化铺装,景观绿化等设计作出具体要求,解决退红线区域设计、选材、建设质量参差不齐,景观“碎片化”问题。
新建临街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四、实施范围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规划区内。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本《办法》所指的“退红线区域”的具体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临街建筑外墙或围墙(栏)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
(二)目前中心城区临街退红线区域存在的“盲点”和“漏点”问题:
1.如减少绿地面积建停车场;扩大出入口尺度挤占城市地上公共空间、地下室、化粪池等突出用地红线建设挤占城市地下公共空间;
2.临街建筑主体竣工验收已使用,退红线区域的绿化、硬化仍未完成;
3.临街建筑与周边城市道路、绿地衔接不协调,甚至直接采用放坡处理,出入口路面选材不统一,质量把关缺失;
4.维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占用空间摆放各类设施现象,影响市容市貌;部分地段还存在放弃管理现象等。
(三)退红线区域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街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与主体建设工程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
(四)建设单位在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的“四个同步”:
建设单位应将用地范围内的退红线区域等附属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签订施工合同、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对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退红线区域等附属工程的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退红线区域等附属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六)新建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土地使用权人要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所属退红线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移交属地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七)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项目的退红线区域建设围墙(栏)的建设及管理:
为确保退红线区域的景观建设统一协调,新建项目除住宅小区、学校、军事、政法、保密、文保、宗教等确需封闭管理的可采用通透式围墙(栏)外,不得规划设计建设围墙(栏)。
(八)既有退红线区域的维护及管理:
1.无人管理的退红线区域,属地城管部门应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2.既有退红线区域未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的,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人须在限期内完成建设整改,整改验收后移交属地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3.既有退红线区域按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完成建设,日常使用维护达不到城市管理规则要求的,属地城管部门应接收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向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
(九)退红线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1.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
2.占用、挖掘;
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4.摆摊设点;
5.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6.修筑或封闭出入口;
7.通行履带车和其它对设施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8.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9.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10.焚烧垃圾及其它物品;
11.其它侵占、损害退红线区域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十)临时占用退红线区域,需要办理的手续及具体要求:
临时占用退红线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属地实施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许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不得擅自变更;
2.在临时占用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文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3.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十一)确需在退红线区域内临时建设执法岗亭、公益岗亭、通讯塔杆、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办理的手续:
1.必须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
2.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依规进行建设。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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