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提纲
1.题目:关于《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内容:解读本次修订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修订的重点内容、修订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二、解读方式
通过网络、电话、公众号等多元化方式解读。
三、解读渠道
通过局对外门户网站及单位公众号发布本次《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修订政策解读资料信息,通过电话在线讲解答疑。
四、解读时间
自本次修订《办法》印发之日起
关于《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现行《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赤政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约束性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政府投资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对政府投资行为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梳理,《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评审工作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订《办法》一方面为了使《办法》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另一方面也为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号召“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预算评审约束力,明确预算评审报告有效期: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取消对“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评审。
(三)强化部门职责
取消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合规性评审。
增加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控制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四、修订涉及范围
结合《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赤财办〔2021〕3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二)采用备案(地方专项债用于医疗设备等购置项目备案的除外)、核准方式建设的;
(三)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预结算超估算的;
(四)预结算超概算的;
(五)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六)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七)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八)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九)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十)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目;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执行标准
本次修订《办法》执行后,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新《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六、注意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项目审批阶段,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及时立项、审批,并依法依规落实简化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等阶段擅自改变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金额和清单内容,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的风险。
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要做实做细,深化设计,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频繁发生,避免增加工程造价。
财政部门要做好评审和建设资金拨付工作。加强评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本着“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理念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工作,全面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备案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要求,"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次《办法》的修订进一步简化了管理职能,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了项目建设各部门主体责任,规范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力,对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的项目不予受理结算评审;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取消对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项目的评审;
(三)强化部门职责,取消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合规性评审;增加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控制责任,增加审批部门项目立项范围和审批监管职责;
(四)明确了项目评审负面清单内容。对缺少初步设计审批等要件和采用备案、核准方式立项等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评审;
(五)对《办法》中部分条款顺序和内容进行归类调整,对部分专业用词进行修正;
(六)《办法》原有31条内容,修订后为27条,减少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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