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城市主体责任,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政府办印发《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暂行措施》(内党办发[2021]4号)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一、出台文件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
二、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一是此项工作列入自治区对盟市政府考核内容
2018年以来,为防范房地产风险,中央、自治区连续发文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四备案两监管”工作,建立各级、各部门间房地产数据共享共用机制,为实施房地产监测评价和市场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自治区将此项工作列入盟市考核内容。
二是保障项目建设、群众利益的客观需求
随着房地产市场变化,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即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烂尾”,也是避免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百姓安心交易的需求。
三、出台文件达到的目标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是防止项目“烂尾”,保证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价格)的1.2倍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按形象进度支取,每次支取不得超过账户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80%。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地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5、1/3、1/2、3/4、4/5五个节点进行支取,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0%;交付使用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5%;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销售资金为一般监管资金,可以随时申请支取。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为百姓搭建交易资金安全监管平台,在交易期间保证资金、财产安全,防止非法集资、受骗等。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网站首页
走进赤峰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