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公开发布通告:
第一,禁放范围。赤峰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禁放时段。自1月4日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第三,有关要求。一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二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四,责任追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由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依法给予查处。
第五,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第六,新旧政策差异。本次通告和2021年发布的《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差异:
1.发布部门发生变化,由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改变为赤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
2.禁燃区域调整扩大,由原本的中心城区及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调整为赤峰市全域。
3.禁燃时间进一步增加,由除夕至二月初二调整为3月13日前。
4.职责部门进行调整,除原有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外,增加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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