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十六条规定“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更优的营商环境服务市主体,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的背景下,赤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赤峰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监管,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目标是什么?
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在缺乏明确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一方面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担忧“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依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解决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情况,实现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哪些事项实行免予处罚?
赤峰市司法局组织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反复研究论证,编制了《赤峰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劳动保障、农牧等23个行政执法领域,针对5类市场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推出212项免予处罚事项。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赤峰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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