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和奖励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重要举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新的《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本办法共有19条,涵盖8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的行业领域和层级。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部分,奖励工作的原则。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查、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九种情形。
第四部分,举报渠道。市县两级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面谈、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部分,举报事项的受理及核查处理程序。提出了“按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等5条具体规定。
第六部分,举报奖励规定和不在奖励之列的情形。明确4条奖励规定和9种不在奖励之列的情形,主要提出对符合奖励情形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部分,奖励的标准。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8号)有关规定执行,相比2017年我市出台的《办法》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八部分,其他内容。主要包括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被举报人及举报人所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内容。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网站首页
走进赤峰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