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对《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为便于理解,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法〔2016〕190号)和市政府指示精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并按照规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本次修订,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相关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提出不以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结合我市司法部门建议,调整了申请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条件,删除了“本市户籍”相关限定条款。同时,为规范个体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调整了车辆经营权、个体经营者的相关条款,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经营权管理。
二、修订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认真研究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和实际,于2022年9月完成了征求局直属各单位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规定。主要包括:经营资质管理、巡游车车辆和驾驶员、客运服务管理、检查和投诉等内容。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巡游车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增车辆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车辆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后的车辆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交易双方应符合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条件。”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五)删除第十八条。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三)项修改为:“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无人陪护的”。
(七)将第六条中“城建”修改为“住建”;将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将全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修订内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建议取消出租车驾驶员户籍限制,进一步规范、明确和简化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同时,针对性解决“一人多车”、“经营者到法定退休年龄”等问题,保障各方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包容的市场环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巡游车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巡游车服务质量提升。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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