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内政发〔2017〕142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规划》(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赤峰市实际,起草了《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客观的了解此《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发展工作,将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营商环境、经济发展等考核指标,特别是是否制定知识产权有关奖励办法成为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激发全市发明创造热情,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一)2021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2022年年初,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全面推进《办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实地走访企事业单位、深入旗县区调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巴彦淖尔市制定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意见稿)》,并于2022年6月7日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92次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二)这项工作历时6个多月,始终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基本原则,通过走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到深入旗县区相关部门调研,再到市直属相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从信息反馈到修改,再反馈,再修改。对照有关文件、法规和条例,经过多次的修改,于8月末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在充分征求了赤峰市财政局及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7日,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2日,《办法》于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阐述了设立资助奖励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了资助奖励的执行部门、申请人条件及范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估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专项资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或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人。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注册商标,专利转化,国内、外专利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以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情况。
第二部分(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助奖励条件、标准及不予资助奖励情形。
(一)资助奖励条件共5条: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3.专利权属明确;4.已取得商标证书;5.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二)资助奖励标准共7项:1.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1)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2)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2.对市属及驻赤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项目。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4.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自治区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培育合格并认定的赤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6.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7.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不予资助奖励情形共6条:1.失效的专利、商标;2.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3.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4.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5.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6.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三部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资助奖励申报审批、资金发放流程及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人应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助奖励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予以资助。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对违规获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本办法由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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