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更好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重要部署,结合赤峰市实际,对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22年6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 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2〕82号)以来,全市12个旗县区均已启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各旗县区申报建设73个(阿旗、敖汉旗、红山区全域建设),“三位一体”组织服务联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068个、农牧户41.5万户。22个乡镇的“三位一体”组织开展运营,累计为农牧民增收节支近1000万元(节支712万元、增收283万元),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270万元。在整合生产要素、优化服务供给、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节支增收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对农资、日用品下行、农副产品上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实现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二者的良性互动。
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作用、加快推动全市“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精神,结合赤峰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和出台过程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市供销合作社在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逐步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5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部分,具体包括:
(一)健全组织经营体系,构建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平台。提出以乡级组织体系建设和创新合作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共3项重点工作:一是全面推进乡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建设,在全市苏木、乡镇应建尽建,形成以为农姓农、联村带村、联农带农、公有制主体控股为特点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赤峰模式,并提出“优化生产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完善供销服务、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推进信用服务、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三个重点方向,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项服务功能协同发展。二是创新合作兴办企业,提出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兴办一批联农带农作用好、运营管理机制优、为农服务能力强的社办企业,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提出对现有社有企业进行深度清产核资,进一步理清社有企业资产资金、股权产权、债权债务,全面摸清底数,因企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并开展社有企业“三降两清一扭”专项行动,推动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优化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环境。为强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提出9个方面配套支持政策:一是市和旗县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持续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适时出台优惠政策,系统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债权债务、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遗留问题;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发展;出台实施方案,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涉农公益性项目实施、涉农政策执行等方面,优先委托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承接。二是旗县区政府组建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监督专项小组,统筹做好乡级“三位一体”组织运营监督。三是市、旗县区委组织部将中央、自治区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扶持引领”行动项目适度向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所在苏木乡镇的嘎查村倾斜。四是市、旗县区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对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及时给予落实。五是对每个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的奖补资金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信用合作“种子金”)。由市供销合作社调整建设标准和验收评估办法,对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组织奖补50万元,对信用合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组织奖补50万元,首次验收奖补资金中的50万元用于开展信用合作“种子金”。六是自2023年起,对经市、旗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评级达到四星级以上、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乡级“三位一体”组织,次年起按照每个组织5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七是自2023年起,对市、旗县区供销合作社以创新合作方式兴办的、每年法人主体营业收入(交易真实、发票合规、资金流清晰)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社办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市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由供销合作社核实确认实缴出资,供销合作社持股34%及以上),次年起按照每个企业5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最多奖补五年。八是自2023年起,市、旗县区供销合作社从社办企业获得利润分红的次年,将利润分红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社办企业发展,最多支持五年。九是市、旗县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牧、商务、林草、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及社办企业的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以上涉及乡级“三位一体”组织的奖补政策与赤政发﹝2022﹞82号文件中支持政策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三)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共3个方面,一是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旗县区党委、政府与市供销合作社建立旗县区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任中联动考核及联动运用考核结果机制。二是落实供销合作社机关编制及人员,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机关少编空编、人员紧缺和老化等突出问题。三是对选拔和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为加强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
(五)强化督查考核工作,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建立督考工作机制,实行半年督查、年度考核制度,督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适时开展,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督考结果、向各旗县区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强化督考结果运用,对重视程度不够、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缓慢的旗县区,由市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旗县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实施意见》通过附件形式明确了市级领导小组构成及《赤峰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督查考核细则》,为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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