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对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影响,现将《赤峰市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2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有了指导文件,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相关概念有了新的定义。2023年1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核有了新的定义。因此旧的净空环境管理办法需要重新修订。
二、编制范围
赤峰市管辖范围。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修订的依据和依法划定的净空保护区范围及所涉及的各单位。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民用机场净空图备案及公布要求。二是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三是向民航管理部门申报的有关净空保护的建设项目,有安装航空障碍灯要求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征得机场管理机构意见。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其批复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四是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和协调机场的净空保护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升空物体(含空飘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活动的描述。
第三部分净空审核程序。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时,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机场参考高度图,开展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四部分其他。主要包括升空物体管控机制、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办法解释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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