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市直属国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于2021年印发实施,部分内容已超过试行期限,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市国资委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1〕72号),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起草了《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内容,与原办法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中的规定“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修改为应交利润上缴时间为申报日后的5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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