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市直属国企投资管理办法》于2021年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参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重大项目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规划字〔2019〕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1〕73号),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起草修订了《赤峰市属直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框架基本遵循原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现行实际情况作了部分调整,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对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市直属国有企业在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自主决策权由6000万元以下调整到3000万元以下,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权限由6000万元(含)到1亿元以下调整到3000万元(含)到6000万元以下,市政府决策权限由1亿元(含)以上调整到6000万元(含)以上;非主业投资及其他特定条件投资事项限额由10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500万元(含)以上由市政府决策,10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由国资监管部门批准,限额调整将更有利于掌握国有资本布局导向,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经营发展。
二是突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强调投资项目注重市场化的投资回报率及投资可研评审等结果导向,细化了在投资项目的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及职责,优化了投资项目审核、备案涉及的相关前置材料。
三是加入了基金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市直属国有企业通过基金类金融工具投资造成的非主观的损失,给予免责条款。基金类投资亏损额度在20%(含)以内且亏损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产业政策支持、布局规划,非主观故意造成损失等条件,可以免于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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