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现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于2017年印发实施,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资发〔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资发〔2022〕9号),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基本条件、担保流程及权限、反担保举措、日常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对担保对象和担保比例进行约束。规定了市属国有企业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事项,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但特殊情况可通过市政府会议形式决策同意。
二是细化了被担保方须对为担保主体提供反担保具体举措要求。明确了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同时,细化反担保具体的类型和举措。
三是规范了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的日常管理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流程,明确了责任追究事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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